甲方:乙方:(外包公司)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同意甲方部分员工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市社保局办理相关社会统筹。(一)具体项目(在方框内打√为同意,打×为不同意,空白无效):1、养老保险□;2、工伤保险□;3、医疗保险□;4、失业保险□;5、住房公积金□。(二)费用1、甲方自主选择的交费基数为下列第项:A、每一交费年度适用的最低基数(即“低保数”);B、每一交费年度适用的平均工资;C、每一交费年度适用的最高基数(即“封顶数”);D、按甲方实际申报数。上述费用的交费比例按相关部门规定,甲方全额承担所需费用,包括单位交纳费用和个人应交纳费用及按规定补交(罚)的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费率,由甲方补齐。2、交费方式(在方框内打√为同意,打×为不同意,空白无效):甲方按月交纳□甲文按季度交纳□甲方每半年交纳一次□甲方每年度交纳□补交以往费用,应在办理统筹手续时,由甲方现金交纳,滞纳金按5%收取。上述费用由甲方月头(每月5号前)支付。首次办理时,自统筹办批准日期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甲方需办理转移或停止参保时,应提前一个月(每月10号前)通知乙方,乙方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4、当甲方交纳参保费用不足且不再补交时,视同甲方同意停保,乙方为其办理停保手续。5、甲方员工达到法律规定退休年龄或出现工伤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其中工伤要求24小时内通知)。乙方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6、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费用包括交通、通讯(信)、办公、人工费用等。标准见下:10人以内:元/人/月10至50人:元/人/月50至100人:元/人/月100至200人:元/人/月200至500人:元/人/月500人以上:元/人/月首次办理时,自实际参保月起一次性缴纳一季度。对于涉及补交过往费用者,补交月数应另外加收代理服务费。(三)违约责任1、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相关费用后,没有或没有按约定为甲方所委托员工及时办理相关保险(不可抗力除外),乙方除了负责全额补齐之外,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甲方没有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参保费用和代理服务费用时,或没有按约定时间通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变化及人员变化时(不可抗力除外),甲方除了应负责全额补齐相关费用之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甲、乙双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条甲方、乙方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2、甲方按社保中心和承保单位规定,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因资料不合要求而造成的相关保险不能及时办理,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3、乙方与甲方所委托办理的员工不存在隶属关系,除本协议规定的代理服务明确的权责外,双方互不承担其它任何经济、法律责任。第三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履行其间,如果需要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协议方可终止或解除。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续签协议进行协商。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变更内容时,应经双方协商签章后生效。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甲方合法注册地点:乙方合法注册地点:工商登记号码:工商登记号码:办公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行:开户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