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状、问题及对策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进入城镇务工就业。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30个省近2万农户的调查监测,2004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达到10260万人,比上年的9820万人增加了440万人,增长%。近几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呈现出以下特点:外出就业总量出现平稳增长态势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1992年之后,农产品供求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加上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迅速增加。1992—1995年,平均每年转移540万人左右。1995—1997年,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受此影响,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增幅下降,平均每年转移360万人左右。1998年以后,伴随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数又开始大幅度增长,1998—2004年年均转移380万人,年均增长约4%。预计今后几年,每年劳动力转移新增人数将维持在400~500万人左右,增长速度在4%~5%。中西部地区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2004年,外出劳动力占全部农村劳动力比重按序排列:江西省%、福建省%、安徽省%、重庆市%、河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全部外出劳动力中,各省所占的比重按顺序是:河南%,四川%,安徽%,江西%,江苏%,湖南%,湖北%,山东%,重庆%。以上9省份合计占全部外出劳动力的%。外出打工以年轻人为主2002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岁,其中在乡外县内、县外省内、跨省流动就业的劳动力平均年龄分别为岁、岁、岁。2004年,外出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岁,比农村劳动力平均年龄低岁,其中在省外就业的劳动力平均年龄为岁,比在省内就业的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低岁。外出劳动力多是当地素质较高的人员调查表明,2002年,外出劳动力中具有初中学历和高中学历的人分别占%和%,比全部农村劳动力中相应的比例分别高出16个百分点和个百分点。2004年,在外出劳动力中,初中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比例达%和%,分别比全部劳动力中相应文化程度的比例高个百分点和个百分点。女性比例不断上升2002年,外出就业的女劳动力占外出人数的%,2003年则达到%,比上年上升了个百分点;2004年进一步提高到%,又比上年上升了个百分点。县域经济是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体调查显示,2004年,在转移劳动力中,县域经济吸纳了约65%的人数;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吸纳的比例只有35%。在县域经济吸纳转移劳动力中,县级市占到%,建制镇占到%,乡镇地域内非农企业吸纳的占到81%。在转移到地级以上大中城市的劳动力中,转移到直辖市的劳动力约占17%,转移到省会城市的劳动力约占34%,转移到地市级城市的劳动力约占49%。跨省流动的首选地区主要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地点主要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和广东、江苏、福建、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2003年,到广东就业的外出劳动力占外出劳动力总数的%,到北京的占%,到江苏的占%,到上海的占%,到浙江和福建的各占%。上述6个地区合计吸纳农村外出劳动力的%。2004年,虽然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民工荒”,但是广东、福建、浙江、上海等仍是当前外出农村劳动力流入就业的首选地区。外出务工农民就业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2004年,在农村转移劳动力中,转移到第二产业的占40%,转移到第三产业的占60%。在转移到第二产业的劳动力中,转移到制造业的占67%,转移到建筑业的占22%,转移到采掘业的占8%。在转移到第三产业的劳动力中,转移到批发与零售贸易业的占17%,转移到居民服务业的占15%,转移到交通运输业的占12%,转移到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其他行业的占56%。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稳定性不断增加2002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占到%,在外就业的时间平均高达个月,其中半年以上的占%,比上年提高个百分点,而10个月以上的常年性外出人数达到%。2004年,外出劳动力中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占到%,比上年同期提高了个百分点;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比例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个百分点;没有找到工作的占总数的%,比上年同期下降了个百分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性有所增强2004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中,通过亲友、熟人介绍外出的占%,比上年同期下降了个百分点;由市场中介组织外出的占%,比上年同期提高了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直接招聘外出的占%,比上年同期提高了个百分点;靠自己碰运气外出打工的占%,比上年同期下降个百分点。特别是一些地方,通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阳光工程”,实行订单培训,将培训与就业结合起来;一些地方还在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创立了“龙哥龙妹”、“重庆师傅”等劳务品牌。农民外出务工的盲目性进一步减少。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意义增加了农民收入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阶段以来,受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制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放慢。农民来自家庭经营性收入不断减少,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这一阶段,农民收入增长主要靠外出务工,劳务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打工收入为元,占%,比上年增加元,对当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2004年,农民人均外出务工收入398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上年增加52元,对当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调整了农村就业和经济结构1978—2003年,农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份额从%下降到%,年均下降个百分点。特别是1998年以来,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农业就业比重迅速下降,非农就业比重迅速上升。1998—2003年,农业劳动力从32626万人减少到31260万人,减少1366万人,年均减少273万人。1978—2004年,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下降到%;在农村三次产业增加值中,第一产业比重由%下降到%,第二产业比重由%上升到%,第三产业比重由%上升到%。推动了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在带动上述产业发展的同时,又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从而促进城镇化发展。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的1978年,中国城镇化率由%上升到%,城镇化率年均上升仅个百分点,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以后,城镇化步伐逐步加快,到2004年城镇化率上升到%以上,基本上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广大农民进厂、进城务工,不仅加快了农村城镇化进程,也为第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农民工在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52%。2003年,第一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和%。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弥补了城市因经济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用工空白。目前,大中型城市苦、脏、累的工作基本都是由进城务工农民承担。如城市建筑环卫工人、家政从业人员、餐饮服务人员的90%以上都是农民工。进城农民不仅成为城市运转功能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还为城市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出现积极变化社会的认识发生了明显改变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由于城乡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对农民工进城缺少必要的思想和物质准备,管理和服务跟不上,给铁路运输、城市管理、生活品供应和服务带来了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农民工流动称之为“民工潮”,认为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是由进城务工农民造成的,称为“盲流”。随着我国城乡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农民进城务工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逐步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各方面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思想观念和态度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特别是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国家政策发生了积极变化过去较长时期内,对农民进城就业实行的是以堵为主的政策,制定了各种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措施。1989年3月,为了减轻“民工潮”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1990年4月提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实行有效控制,严格管理。并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1994年11月,劳动部对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实行“证卡”管理,以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政策发生了积极变化。特别是200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提出了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十六字方针。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并提出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不断加强近几年,农民工权益保障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2003年4月,国务院以375号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首次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问题,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据统计,到2004年底,全国已偿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331亿元,占各地上报拖欠总额的%,其中偿还2003年拖欠款%。政府将提高农民工素质摆到重要位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等六部门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用于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农业部等部门启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2004年中央财政拿出亿元资金,对25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非农技能培训给予补助。进城务工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近几年,各级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加大了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力度,加强了对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而且也是事故多发的煤矿、建筑、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治理整顿,对农民工开展安全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改善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条件。用工企业也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服务得到提高近几年,各级政府加强了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和服务,一些输入地政府还将农民工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统筹农民工管理和当地城镇居民管理,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了宽松的环境。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2001年11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除证书工本费外,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