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机动车维修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促进机动车维修业户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业户),均应参加质量信誉考核,遵守本细则规定。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业户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负责抽查A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辖区内汽车整车—2—维修企业,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辖区内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质量信誉等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协助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抽查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等级的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四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第六条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定:(一)AAA级(限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3—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没有违反考核评分标准中设置的否决项的规定。(二)AA级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三)A级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4—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四)B级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含)以下的;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5—第七条本细则所指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运输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第九条根据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考核评定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其称号为“XXXX年度/XXX级企业或XX级企业或X级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经考核评定取得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商业活动。第三章质量信誉档案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业户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附件3)和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附件4)。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档案内容应包括业户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情况、投诉情况、业户管理情况等。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业户备案记录、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处罚记录、—6—投诉记录、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记录、业户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并附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表(见附件5,并保存5年)、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等。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作为维修经营业户管理档案的内容之一。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业户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的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信息,除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询。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业户分立或合并,应当将原业户质量信誉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业户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五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7—日至7月31日进行。第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成立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小组,人数应是3人以上单数,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市(州)、县级考核小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第十七条对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材料申报维修业户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业户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5);2.业户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档案(首次参加的不提供);3.提交质量信誉档案信息变动的证明材料;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二)质量信誉考核评定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机构的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对业户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申请材料进行核实。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质量信誉考核职责,根据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附件6、附件7)进行打分,对机动车—8—维修业户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记入《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表》,并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的《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表》、《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等资料和本辖区内《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统计汇总表》(附件8),于6月底前报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比例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业户的质量信誉等级组织抽查,进行复核认定后,将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表》《汽车整车维修业户(一类、二类)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和本辖区内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统计汇总表,于8月底前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评定为AAA级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后确定的质量信誉等级为该企业的最终质量信誉等级。(三)公示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考评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2.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的考评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9—3.被考核业户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4.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业户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分别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确实有误的,应根据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权限及时纠正。(四)公告10月底前,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四川道路运输在线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AAA级汽车维修企业名单。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当地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本辖区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等级和名单。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等级专项查询服务,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业户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五)等级标注11月底前,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告情况,依照经营许可权限将辖区内被考核业户的年度质量信誉等级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内标注,并将《四川省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表》一份交机动车维修业户存档。第十八条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业户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10—自动失效。第五章质量信誉管理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质量信誉考核职责,与机动车维修业户建立质量信誉考核联系制度,定期取得业户报送的质量信誉有关信息及资料;向业户通报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并通过与业户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业户动态和市场状况。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信息传递机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涉及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的申诉或社会反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和信息披露,贯彻国家有关完善行业信用记录的规定,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与我省信用管理职能部门的沟通。市(州)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及所在城市信用管理职能部门的联系,发挥机动车维修业户质量信誉信息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二)机动车特约维修及连锁经营维修企业相关质量信誉信息,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品牌车辆制造企业或连锁品牌经营总部,促进相关企业加强管理。—11—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业户实施诚信激励机制。(一)连续二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AAA级的企业,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推荐其参选省级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评比表彰活动。(二)连续三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AAA级的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换证手续。(三)支持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份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其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四)各地组织事故车维修、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和公务车维修招投标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支持注重质量、维护信誉的企业,优先推荐质量信誉等级较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参与政府公务车维修采购业务。第二十三条对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实行限期整改制度。由业户所在地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