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精神,促进有机农业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健康发展,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并经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简称农业部绿办)审核认定的生产单元(指基地生产区域内所涉及的有机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元组合。第三条农业部绿办负责全国基地创建的统筹规划、实地考查及最终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绿办初审意见的审批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申请材料的初审、实地核查的组织与实施及基地创建后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基地应选择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远离城镇、工厂、交通干线。基地应相对独立,自然隔离良好或在周边设立保护隔离带。可能受到污染的基地应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应由农业部认定的监测机构完成,环境质量应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应成立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基地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的总体规划、组织与管理工作。第六条应在基地创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基地创建办公室(简称基地办),作为基地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七条基地单元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基地创建第一责任人,负责基地创建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第八条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一)基地办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地创建目标、实施计划及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制定生产区域内的质量管理手册、有机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并将相关技术文件发放至各基地生产单元。(二)基地办应指定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日常生产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基地办应对基地单元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农户进行培训,以提高农业生产和管理水平。(四)基地单元要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填写年度生产计划表,交由基地办统一存档。第九条基地应建立了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基地生产资料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基地要推广使用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并推荐使用的有机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子、植保产品、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生长调节剂等)(以下统称有机农业投入品),严禁购入和使用有机农业禁止使用的生产资料。基地应相对集中,至少有60%的区域获得合法机构的有机认证,并具有一定规模。其中,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5000亩,蔬菜、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自然生长水产面积不少于10万亩,放牧养殖面积不少于10万亩,其它基地面积不少于10万亩。三年内全部区域必须获得有机认证。第十条基地应建立了可持续生产体系。基地应科学布局有机农业生产核心区,建立多样化的有机农业生产模式,包括有机种植基地、有机畜牧基地、有机水产养殖基地,有机食品加工业发展基地。推广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开展有机肥生产及合理利用,推行粮经作物轮作和间套作以及“畜—沼—粮(菜、果、茶)”等为主要形式的生物物种共生、用养结合等内部资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生产模式。第十一条基地应建立了产业化经营体系。基地应依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产销联合,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合作社+农户”、“协会+农户”等经营模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协会)、农户应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及履约率达到80%,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三年后合同签订及履约率应达到90%以上。第十二条基地应实现内部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所涵盖范围应通过秸杆、人畜禽粪便沼气化等利用方式,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等的资源转化、再利用和农村的生态家园建设,其中秸秆综合利用率、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均达到90%,三年后达到95%以上。第十三条基地应建立了可追溯体系。(一)基地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基地标识牌,标注基地名称、创建单位、创建时间等信息。应绘制基地位置图、基地单元分布图并对基地单元统一编号。(二)基地单元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标注基地单元负责人姓名、编号、规模及所生产的主要产品名称。(三)基地单元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生产、收获(包括捕捞、屠宰等)、运输、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工作,及时做好有机农业生产管理记录,填写记录表,如实记录有机农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尤其是有机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上记录应实行签名负责制。各种记录应在一个生产季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基地办,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四)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单独收获、存放,避免与非有机产品混杂,严禁使用违禁物品防治储藏期病虫害。(五)基地生产的产品要实现可追溯,出现质量问题的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基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县政府、国营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自行申报基地。第十五条申报程序(一)拟申报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申请书》并附报有关文件和材料。(二)省绿办收到书面申请、有关文件和材料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并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农业部绿办报送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三)农业部绿办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组织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考查工作。(四)专家组应在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查,并向农业部绿办报送书面考核意见。第十六条农业部绿办对省绿办和专家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绿办颁发统一制作的“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证书和标牌,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证书、标牌使用有效期为三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绿办受农业部绿办委托负责基地的日常监督工作,农业部绿办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基地进行监督抽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查。监督抽查及复查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标牌;监督检查或复查不合格及三年后未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农业部绿办将撤消命名、停止基地使用标牌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