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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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主体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年1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年5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4)成熟期:从1996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5)转型期:20世纪90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条,21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学校应被认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第五款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但该条规定的是教育机构的权利,而非权力。因此在此需要仔细斟酌此处的权利的具体含义。教育机构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形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而不能做出其他选择。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只能授予学位,在这种意义上,教育机构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更加符合职权的定义,而非可以任意放弃的权利。所以我认为教育机构授予学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权力而不是权利。综上所述,教育机构在实行授予学位的行为时应当被认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授予学位的行为可以被归类为第八项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刘燕文起诉北大的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4.分析评述吉林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中国足协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由其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诉法》和《行诉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授权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的之一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是在得到授权后,就可以依照授权范围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体育法》第31条第3项规定,足协是得到了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组织。因此可以认为足协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管理职权时,其性质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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