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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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146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旋转备用、黑启动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统调的并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五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火电非供热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60%。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内的基本调峰标准为其额定容量的40%,即基本调峰时的最小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60%。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按能力参加调峰,火电供热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参加调峰,水电机组依据来水情况按能力参加调峰。燃机和水电机组的调峰为基本调峰。火电供热机组、水电机组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的调峰能力由东北电监局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及有关测试单位核定。(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在0.85-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或进相功率因数在0.97-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规定的调峰深度进行非常规调峰,及火力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启停调峰所提供的服务。20万千瓦(不含2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机组和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内应具备启停调峰能力。(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发电机组在尖峰时段通过预留旋转备用容量所提供的服务。旋转备用必须在10分钟内能够调用。(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或迟相功率因数低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第三章提供与调用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基本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并网发电厂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二)负责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工作。第九条辅助服务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发电机组性能,合理调度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情况;(四)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五)定期对辅助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东北电监局;(六)按东北电监局的要求报送其它相关情况。第十一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留备的水电机组应首先无偿提供辅助服务。第四章考核与补偿第十二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bd1]。具体考核办法见《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偿辅助服务按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补偿标准。第十四条自动发电控制(AGC)调用及补偿(一)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的调整需要,按照各机组AGC装置的技术参数,确定部分机组参与AGC服务,以保证足额AGC服务容量。(二)AGC机组在被实时调用时,根据能量管理系统发出的AGC调度指令确定机组实时出力的调整。(三)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提供AGC服务的发电机组,根据AGC调整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600元。(四)AGC调整电量为机组根据AGC调度指令要求增发、减发电量绝对值之和,由调度自动化SCADA系统电力采集量积分得出。第十五条有偿调峰调用及补偿(一)按照电力调度指令,通过降低低谷时段出力提供非常规调峰服务的机组,按时段内非常规调峰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3000元。(二)非常规调峰电量的确定机组调峰量=机组额定容量-机组本时段平均电力非常规调峰电量=(机组调峰量-基本调峰范围×机组额定容量)×本时段时间各省(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每时段时间,每时段时间最大为30分钟。(三)机组调峰量数据通过电量采集系统或调度自动化SCADA系统确定。(四)低谷时段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省(区)的负荷特性确定,低谷时段的调整应于执行之日的10日前公布。(五)启停调峰按照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提供启停调峰服务的10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启停调峰每台次补偿6万元,其他机组按发电容量比例系数进行补偿。发电容量比例系数=发电机组额定容量(万千瓦)/10万千瓦启停调峰补偿费用=6万元×发电容量比例系数第十六条旋转备用调用及补偿(一)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提供的旋转备用容量按每小时每万千瓦200元补偿。(二)旋转备用容量按电厂计量,按照发电厂运行机组的最大可调容量与尖峰时段实际出力值的差值统计。(三)机组旋转备用数据通过电量采集系统或调度自动化SCADA系统确定。(四)尖峰时段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省(区)的负荷特性确定,尖峰时段的调整应于执行之日的10日前公布。第十七条有偿无功调节调用及补偿(一)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确定进相或迟相运行机组,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中均应按照规定的功率因数运行。(二)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的无功电量和迟相功率因数低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的无功电量,按每万千乏时300元进行补偿。(三)发电机组进相或迟相实际吸收或注入的无功电量由调度自动化SCADA系统电力采集量积分得出。第十八条黑启动调用及补偿(一)黑启动辅助服务费用分为能力费和使用费。(二)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黑启动机组,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发电企业签订黑启动服务合同,合同中应规定机组的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及对黑启动机组每年进行测试的条款。对提供黑启动机组的改造新增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黑启动测试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等给予补偿。水电机组按2万元/月补偿,火电机组按10万元/月补偿。(三)黑启动使用费为每台次500万元。(四)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黑启动机组报东北电监局核备。第五章计量与结算第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记录所辖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补偿和考核等情况。第二十条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第二十一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实行专项管理。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按照收支平衡原则,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由各发电厂按照统一标准分摊。第二十二条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各发电厂按照当月上网电量比例分摊。电厂分摊费用计算公式如下:发电厂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月度辅助服务总补偿费用×(月度该发电厂上网电量/月度各发电厂总上网电量)自备电厂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的计算电量=自备电厂发电量-自备电厂厂用电量发电厂辅助服务结算费用=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发电厂辅助服务分摊费用第二十三条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费用按月结算。采取电费结算方式,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额度,按照经营关系向相关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东北电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辅助服务信号及数据,对于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辅助服务信号或数据的单位,由东北电监局依据《电力监管条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东北电监局的监管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辅助服务调用及补偿等统计结果按日公布,按日核对。第二十八条当日辅助服务补偿统计情况由电力调度机构在第三个工作日10时前发布。第二十九条各发电厂如对统计结果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的14时前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核对要求。第三十条电力调度机构每日16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第三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月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月辅助服务统计情况。第三十二条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统计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东北电监局调解和裁决。第三十三条每月25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东北电监局,经东北电监局审批后,结果生效。每月27日前,东北电监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辅助服务补偿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中辅助服务的补偿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再行调整。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东北电监局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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