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吴仁碧学习方法和要求1按讲课的进度进行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复习时多作练习题,所作的红习题每次上课随身携带以备抽查。2读书首先读懂教材,在此基础上阅看其他书、论文。不要在未阅读教材时和未读懂教材时就看别的书。(如何选看参考书)3学习重点是常见多发罪的构成要件(特征)、认定(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线、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是重点。刑罚部分个别罪才是重点。要复习一下总论的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理论、一罪数罪理论。4因课时紧张,防害国防利益罪和军职罪两章不讲。5课中要积极回答问题,可能只能组织一次讨论,课中回答问题和讨论时发言的积极程度、回答问题和讨论时的发言质量、到课率、平时作练习题的状况是平时成绩打分的依据。6不缺课、不迟到早退,上课认真、安静,有问题可以举手发问或课后交流。7欢迎向我多提问题和建议。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一、分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各种具体罪的犯罪构成和认定是重点,指常见多发罪的构成特征、罪与非罪认定、一罪数罪的界线、此罪彼罪的界线、既遂未遂认定。总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一罪数罪理论、犯罪形态理论是掌握分论具体罪的基本功。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该科知识的排列组合,我国刑法分论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体系为基础分章分节论述。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章,各章的先后或章内各罪的先后秩序主要根据犯罪的轻重由重到轻排列,也考虑各罪相同的行为特征、相同的犯罪主体或对象等进行排列。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刑法的价值取向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倾斜,故越来越多国家刑法将侵犯公民权利的罪排在第一章。三、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罪状+法定刑第二节罪状与罪名(1)一、罪状1罪状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个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2我国刑法罪状的特征:我国刑法的罪状均是按完成刑态的犯罪即既遂犯罪来规定的。如为各种犯罪均需具有的条件,分则未再写出,故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罪,除要看刑法分则对该种罪的规定外,还要看刑法总则的规定。二、罪状的表述方式1简单罪状: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具体构成要件内容作进一步说明的罪状。此种罪状给法官认定犯罪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故除非是不易引起歧义的罪,一般不应采此种罪状。2叙明罪状:是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作较为详细的说明的罪状。我国刑法绝大多数采此罪状。3引证罪状: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的特征的罪状。4空白罪状:只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罪的具体特征的罪状。多为法定犯(行政犯)如此规定。第二节罪状与罪名(2)二、罪名1规定罪名的途径: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如德国、俄罗斯)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二是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我国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的。2罪名的种类:(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2)具体罪名的分类。①单一罪名:即一具体犯罪只能有一个罪名。②选择罪名:指一具体犯罪根据其行为方式或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罪名。选择罪名如行为人有几种行为或几种对象,也只构成一罪而非数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③并列式罪名: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中包含了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犯罪罪状的描述,但两种罪或两种以上罪共用一个法定刑。并列式罪名是数罪而非一罪。在同一条款中的数罪规定共用一个法定刑是为节省文字。如侮辱罪与诽谤罪,还如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第二节罪名和罪状(3)选择罪名与并列罪名的区分:1、前者肯定是在同一款中,而后者可能在同一款,也可能不在同一款。后者如328条第一款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藏罪,第二款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37条第一款的猥亵妇女罪,第二款的猥亵儿童罪等。2、后者两种以上行为或两种以上对象之间的逻辑连系不如前者紧密,或同时发生的概率低,前者同时发生的概率高。3前者司法解释规定罪名时不会提行,是按一罪写的,后者要提行,是按两种以上罪写的。第三节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一、法定刑概念:刑法分则针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刑度。二、法定刑种类:1种类:根据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分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2三种法定刑的概念,各种法定刑优劣。3我国法定刑的特征:我国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法定刑,只有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和绑架罪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刑法》规定处死刑,属于绝对确定法定刑。建国后至第一部刑法颁布前有绝对不确定法定刑。三、宣告刑: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定罪后依刑法规定判处的具体刑罚。四、执行刑: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第一章小结该章是非重点章,但要求掌握的内容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四种罪状的概念、选择性罪名和并列式罪名的区分、三种法定刑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①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国家的荣誉等根本制度。②客观要件: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注意与犯意区别)共同之处是无结果犯。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的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大多罪只要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中止。③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如单位构成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其余是一般主体。④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个别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分裂国家罪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2特征:(1)客体:我国领土完整、国家的统一。(2)客观要件: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之一的。犯罪地点常在境外或勾结境外敌对势力,但此不是必备要件。(3)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4)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割据领土、自立政府或国家,或让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独立于中央。二、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二者主体不同,后者只能中国公民才构成。(2)行为特征不同,后者必须与外国或境外的敌对势力勾结出卖国家主权、危及国家领土完整等,如割地赔款,让外国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等。与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勾结不是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3)目的不同,后者行为人并不打算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自立国家,本罪必须有此目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见教材2构成要件(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常还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2)客观要件: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的含义是动用军火或具有人身杀伤力的器械。暴乱是指纠集多人,利用军火或器械进行暴力活动。暴乱和叛乱的区别是前者不勾结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后者要。(3)主体:一般自然人,是必要共犯,单个人不可能构成此罪。(4)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行为是针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目的是颠覆现行政权。二、认定1与群众闹事的区别:二者主观目的、是否采用武装方式、犯罪对象、起因不同。前者行为人目的是颠覆现行政权,后者不是。前者必须采武装方式,后者不一定。前者对象不特定,后者特定;后者起因是因干部工作方式不当、群众对某项政策、某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满等引起。2一罪数罪问题:武装暴乱、叛乱过程中有故意杀人、放火、伤害等行为的不构成数罪,属于该罪行为内容。间谍罪一、该罪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见教材:P251特征(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要件:有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种行为之一的。间谍组织的特征有四,一是官方的,二是政治性的,三是工作对象、范围是对境外不对内的,四是活动内容是收集情报或颠覆破坏等。间谍组织可能是外国的,也可能是大陆外的,如台湾政权组织的。个人认为不包括香港、澳门。(3)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明知是间谍组织希望参加,或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还接受其派遣的任务,明知是敌人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被骗参加后明知是间谍组织不退出也构成。二、认定:1在间谍组织中从事医务、勤杂工作的人员或不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而为的不构成犯罪。2与叛逃罪的区别:主体、行为时间、犯罪目的地均不同。叛逃到境外参加间谍组织的或接受其任务的,如参加间谍组织故意在叛逃之前就产生,则为牵连犯,从一重处,否则为数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构成特征1客体:国家的安全。2客观要件:行为人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国家秘密、情报的含义见教材P26。3主观要件: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对是国家秘密、情报和是境外机构、组织等是明知的。不明知第一点不构成犯罪,不明知第二点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二、认定1与间谍罪的区别:主要是其参加的或为其提供情报或秘密的对象是否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如是、且行为人明知的构成间谍罪。2一罪数罪:行为人叛逃后有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时是数罪还是一罪,要看叛逃的目的是什么,如叛逃的目的是为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则为牵连犯,从一重断处。如叛逃后才产生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故意则为数罪。3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1)二者泄露的人员对象不同。前者是境外的,后者是境内的。(2)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对方是境外的不同,即使泄露给境外的,但行为人认为是境内人员也不构成此罪。(3)泄露的对象不同,前者有国家秘密也有情报,后者泄露的须是国家秘密才构成犯罪。第二章小结该章罪因其实践中罕见为非重点章,但必需掌握的内容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类罪概念和构成特征,上课讲到的几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与有关易混淆罪的区分。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和构成1概念: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的含义指事前对危害的人或财物的对象、范围不能准确判定,对造成的结果的范围、程度也不能控制。行为人有时也追求危害特定人或特定物,但只要是其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可以构成本章罪。是否“重大、不特定多数”是本章罪与其他章罪的区别所在。本章罪许多具体罪的直接客体与本章罪的同类客体相同。(2)客观要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可以作为也可是不作为构成。故意犯罪许多是行为犯或危险犯,危险犯有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过失犯罪均为结果犯。危险状态出现是既遂标准还是构成犯罪的标准理论上有争议,个人认为只要是危险犯,危险状态出现就是既遂。但有的犯罪危险状态出现才构成犯罪,有的危险状态未出现也构成犯罪,只是属于未完成形态。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3)主体:大多犯罪只能自然人才能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弹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自然人、单位均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有单位才构成。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14岁以上就构成犯罪。(4)主观要件:一类为只有故意才构成,一类故意、过失均构成,一类只有过失才构成。故意是指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是故意的而非对行为本身是故意.对其他结果有故意但不知会危及公共安全也不能定本章罪。放火罪一、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是公私财物。放火烧自己的财物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也构成本罪。目的物必须价值重大或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