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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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0分)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2/23胁从犯:被迫胁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不包括被诱骗犯罪,这是不完全清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4.【时效期限】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刑罚制度。包括:(1)追诉时效期限概念: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的各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c.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d.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后,仍然可以追诉。计算:a.追诉时效计算的一般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b.追诉时效计算的特殊情况①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②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③追诉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行刑时效5.【犯罪故意、过失的概念】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第1款)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可分为:(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23(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第1款)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法定分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6.【停止犯罪】: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成员停止,停止可能重复侵害性按中止算。共谋而共行固然构成共同实行犯,共谋而都未行,构成共同犯罪的预备犯或中止犯。如果一方已行,一方未行,那么仍然构成共同犯罪。(P222)7.【连续犯、持续犯】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8.【一罪与数罪】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是犯罪构成个数,行为是判断的抓手。一罪与数罪的确定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一个行为只能一罪,数个行为不一定数罪。9.【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1日抵刑1日。每月可以回家1至1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多不超过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4/23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1日抵刑期1日。(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劳动改造)10.【自首、立功、坦白的处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自首的一般处罚原则:(1)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又自首的犯罪分子还可以免除处罚,同样轻于原刑法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自首仅属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人范围内选择刑罚的规定,可见,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自首的,原则上都可以免除处罚。自首的特别处理规定:P314立功的从宽处罚:(《刑法》第68条)(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坦白的处罚原则:(《刑法》第67条第3款)(1)一般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2)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11.【缓刑、假释考验期的设置】缓刑考验期:(1)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并且遵守《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在执行,并由执行机关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23(3)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假释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并且遵守监管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认为执行完毕;(2)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那么,应当撤销假释,将原罪的残余刑期(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是指被宣告假释时的所有残余刑期;对于原判无期徒刑的,则应当是恢复终身监禁)和新罪或者漏罪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即对新罪实行“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漏罪实行“先并后减”的方法;(3)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完毕的刑罚。12.【预备和未遂的关键区别是着手与否】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13.【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的相关法条】《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6/23案例一:在中缅边境,一站在缅甸境内的美籍越南人朝站在中国境内的英籍古巴人开枪,把他干掉了,归中国管么?答:归中国管;参考《刑法》第6条第3款和第6条第1款;犯罪的结果在中国境内,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其他缅甸问题参考冲突法等)案例二:一艘美国制造的插有中国国旗的停靠在西班牙港口的轮船,一美籍越南人站在甲板上朝着岸上的英籍古巴人开枪,把他干掉了,归中国管么?答:归中国管;参考《刑法》第6条第2款、第6条第3款和第6条第1款;美籍越南人站在甲板上属于中国领土的延伸部分,相当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二、多项选择题(20分)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17条)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1)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7/233.【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4.【累犯、自首处罚规定】累犯: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累犯可分为:(1)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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