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9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我市创业投资事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金融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李天舒,联系电话:83124748)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2为落实市主要领导关于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的指导精神,促进高新技术培育和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设立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一)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有效放大创业投资资本供应量,扩大支持自主创新的资本规模,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二)加速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利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入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创新企业和项目,以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能力,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同时,通过资本注入,引导海内外高端创业团队和创新企业来广州落户发展,加速创新资源集聚能力。(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导向作用,优先投入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成长为支柱产业,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四)增强中心城市金融服务功能。利用政府引导基金,激活和完善创业投融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大批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广州,推动产业资本集聚,促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形成立足广州、服务全国的投融资平台,增强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务功能。(五)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不仅可改变单纯依靠政府对创新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也可克服单纯靠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失灵的问题,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科技投入模式。二、工作目标3总体目标: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建立一批重点投资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吸引50家以上的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广州,激活我市创业投资环境,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强化全社会投入自主创新的氛围,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培育80-100家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和总部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显著增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近期目标:2010年内,整合现有资源,设立2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3-4只重点投资于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网络、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8-10亿元,并争取国家参与投资1-2亿元。中长期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20-3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形成100-150亿元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投资300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0家左右的上市企业,形成3-5家100亿元以上规模的本地骨干企业。三、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一)引导基金的设立引导基金设立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5年内政府引导基金控制在20-30亿的总盘子。其资金来源主要渠道如下:盘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4亿元、市财政新增科技经费投入及专项资金、各区级财政投入、争取国家主管部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第一阶段(2010年):试点阶段,从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约4亿元)中划出2亿元用于建立第一期政府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仍委托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专帐管理。第二阶段(2011-2015):深入总结试点阶段的实际成效,视其成效与财力情况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每年选择2-3家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重点投资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特色产业群。4(二)引导基金运作原则引导基金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与投资决策,完全尊重创业投资机构依照章程和决策程序,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尽职调查、市场分析和专业评价作出的投资决策,政府仅通过政策引导和股东表决权引导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以减少项目投资决策的外部干预和主观性、随意性。(三)管理机构1.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职责。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措、引导资金合作伙伴选择、引导基金退出、管理制度、绩效奖励等重大事项决策,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审议合作创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和决策规则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承担。2.专家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聘请政府、金融、投资、法律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办法另行制定)3.受托管理机构。委托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以股东身份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引导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当股东义务与责任。主要职责如下:1)担任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由其委派合格的人员担任参股创投企业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按照引导基金的评审要求,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业评估;5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4.托管银行。由管委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四)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试点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由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对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给予一定让利,并按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有偿退出。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亿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五)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建立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地方政府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引导基金的引导规模、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等进行绩效考评,并以此作为合作创投机构和管理团队的奖励依据。四、引导基金的运作(一)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等合法的组织形式。(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参股现有或新设创业投资企业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拟合作企业应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61.在广州市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2.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实际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主要负责人具备创投企业管理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5.至少拥有2例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投资成功退出案例;6.具备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三)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拟合作方应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在广州市依法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2.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承诺筹集的境内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3.主要负责人具备创投企业管理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5.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四)参股或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程序1.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对象;2.拟合作方提交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方案。3.由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对实施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4.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75.管委会根据审查意见和专家评估意见,择优选择合作对象;6.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与合作各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遵循的原则1.鼓励投资广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要求投资本地创业企业的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对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和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3.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为主;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或承诺资金总规模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6.原则上投资时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五、政策支持(一)引导基金的退出政策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通过公开转让方式退出的,创业投资企业原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在引导基金参股3年内,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的,引导基金采取同股同酬的方式退出。非创业投资企业股东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按上述转让价格为基价,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转让。(二)管理费及奖励81.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2.业绩分成:每只子基金将净收益的20-30%奖励给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3.特别奖励:对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广州地区的项目,根据具体运作情况,经管委会同意,从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所分配的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的特殊奖励,以引导、鼓励参股创投企业支持广州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三)风险控制为控制风险,同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也可以要求享有优先清偿权,保证政府出资的本金安全,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如引导基金要求优先清偿权,则采取“保本+固定回报”的方式参股创投企业;当子基金有赢利但低于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国债利息时,政府出资方与子基金其它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子基金的净利润;当子基金有赢利且超过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国债利息时,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国债利息获取固定收益。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