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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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座需要掌握消法的几个问题一、何为消费者?二、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三、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四、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及责任承担五、为什么要学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概念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消费者适用人群的特殊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商品、服务的交易当事人,也包括某种消费商品的使用人或服务的接收人,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他人支付费用的服务的人。问题一?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学者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例如,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能认为属于“生活消费”。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不能属于生活消费,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是会发生转换的,只要是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么不论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都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发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产品范围?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第73条)农业(渔业)初级产品、军工业、建筑物?二、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历史上的消费者运动一、美国198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二、1898年消费者联盟三、1928年世界第一个民间消费者教育机构-消费者研究所消费者运动的领袖拉夫尔纳德三、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的四项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安全权、了解权、选择权、意见受尊重权四、1969尼克松索赔权的提出五、日本消费者运动的肇始——1948年日本主妇协会起因劣质火柴“清除劣质火柴大会”。规模最大的消费者民间团体六、1970年官方的保护机构-国民生活重心七、海牙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八、1983年IOCU确定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的消费者运动1、1983年河北新乐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2、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3、1989年消费者基金会成立4、1992年中国质量万里行5、1995年百城万店无假货第三节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1、经济背景: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2、理论背景:经济学指导思想的转变3、政治背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政治律:垄断对政治和统治的威胁和危害;评价政治家和执政党政绩的标准——经济和民主的发达程度)4、法律背景——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的不足与行政法的不足——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近代民法的四大原则?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买者留意,货物出门概不退还。传统法律在消费者保护过程中遭遇危机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1、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2、1906年颁布了《联邦食品和药品法》3、制定了一系列的商品标示和商标管理法4、契约法5、产品责任法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1、基本法:1993年消法2、消费品安全卫生立法:2009年《食品安全法》3、商品质量方面的立法4、商标标示宣传立法5、物价市场管理立法6、侵犯消费者权益救济立法三、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小王到一家自称销售名牌运动鞋的店里买鞋,售货员说:“我这家店专卖名牌运动鞋,无论穿多久都不会坏。”于是,小王穿了一下,觉得不合脚想走,可是售货员说,既然你穿过就一定要买走,小王不同意,售货员就气势汹汹抓住他,不让他走,小王只得高价买下。没想到刚穿一天就坏了,还扭伤了脚。于是小王又到店里换,但是售货员根本不认帐,还大骂了一顿。售货员侵犯了小王哪些权利?案例:“没想到刚穿一天就坏了,还扭伤了脚。”“我这家店专卖名牌运动鞋无论穿多久都不会坏”“既然你穿过就一定要买走”“小王只得高价买下运动鞋”“小王又到店里换,但是售货员根本不认帐”“售货员就气势汹汹抓住他,还大骂了他一顿”——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人格尊严权在现实生活中,你的这些权利有无被侵害的情形,把自己的亲身经历或所见以小品的形式表演出来。安全权一、安全权一、保障安全权(一)人身安全权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二)财产安全权1、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本身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有学者认为只要餐馆经营者尽到了提醒义务,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就餐时,与饭店只形成就餐服务合同,从双方的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分析,一般性质的餐馆没有对就餐顾客物品进行保管的义务,财物的丢失是盗窃行为导致,要求饭店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原则,而且,物品丢失事实上已经超出餐厅所能控制的范围。但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饭馆、餐厅用餐时有义务照管好个人财物,店方也有在合理限定范围内对消费者及其个人财物履行安全保护的义务,因店方未尽到相应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店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到饭店就餐,与饭店形成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到饭店就餐时,与饭店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二、知悉真情权T8:1、对于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2、对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知情权三、自主选择权T9: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四、公平交易权T10:内容包括:1、质量保障2、价格合理3、计量正确4、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公平交易权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处挑选皮鞋,王某介绍一双皮鞋让刘某试穿,刘某感觉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但王某执意要刘某买下这双鞋。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刘某的哪些权利:A.自主选择权B.公平交易权C.维护尊严权D.保障安全权五、依法求偿权(一)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生命健康损害赔偿2、人格权受到损害的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二)财产损害赔偿包括1、赔偿直接损失2、赔偿间接损失3、精神损害赔偿T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有权要求赔偿的主体: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是指除消费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发生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消法》T35: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六、依法结社权《宪法》T35: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七、接受教育权(一)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二)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八、获得尊重权(一)人格尊严受尊重(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某大学回族大学生马某在小店吃饭时,点了一碗牛肉面,但服务员端上来的却是一碗猪肉面,原来该店牛肉刚刚用完,服务员认为牛肉和猪肉的价格一样,所以上了一碗猪肉面。马某称自己是回民,不吃猪肉,刚想离开就被拦了下来。店方称已经端上来了必须付款才能走,双方发生争执。衣着朴素的张三在高档时装店挑选衣服,营业员说:“买得起就赶快付钱,买不起就别看,乡巴佬。”九、监督批评权T15:1、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3、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十消费者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如出租车拒载。经营者的义务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障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不单方面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民事责任特殊规定:“三包”责任“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交付替代物)、退货的(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总结:三包的后二包只有(根本)违约才适用。两个推定(根本)违约: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不合格的,只能退货双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对国家法定“三包”的商品,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之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2、产品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此外,在三包有效期限内,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经营者附有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典型案例51]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经消协调解,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元。我国《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矿泉水致病索赔案事件回放:2009年7月23日,消费者李某到市消协投诉,称其几个月前所购买的某品牌矿泉水有杂质,她的几位朋友饮后身体出现不适,并入院治疗,随后她几次与生产该矿泉水的厂家进行协商,都未达成协议。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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