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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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第二节门诊用房第三节住院用房第四节放射科用房第五节检验用房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第八节药房第九节辅助用房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2.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1规模名称无床1-20床21-99床核定方式按院核定(㎡/院)按院核定(㎡/院)按床位核定(㎡/床)建筑面积(㎡)200—300300—110055—50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参照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各功能用房面积表表2规模名称无床20床40床80床1.预防保键、合作医疗管理48841081442.门诊601742885163.放射、检验301382204284.住院(含手术室、产房)2422051710365.行政后勤保障4096240456使用面积合计20071213732580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5%)308109521123969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表3名称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走廊病房2.7门诊单侧候诊2.1双侧候诊2.7手术室2.7病房六人病房6.0×6.0三人病房3.6×6.0辅助用房3.6×4.5门诊小诊室3.0×4.2大诊室3.3×4.5手术室大间6.0×6.0中间4.5×6.0小间4.2×4.8X光室6.0×6.0化验室4.5×6.0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2.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3.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4.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4.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5.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第二十一条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第二十三条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建设用地指标表4规模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无床0.71-20床0.721-99床0.8-1.0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7~3.3m。2.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5.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第三十六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表5名称比值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病房、医护办公室1/6候诊室、配餐室1/7更衣室、浴室、卫生间1/12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用房宜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设置相应的设施。第三十九条供电要符合以下要求:1.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3.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第四十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第四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第六章主要用房要求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第四十二条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第四十三条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第二节门诊用房第四十四条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专科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乡镇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第四十五条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第四十六条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集中候诊区。第四十七条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四十八条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第四十九条急诊室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第五十条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第三节住院用房第五十一条床位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第五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第五十三条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第五十四条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第五十五条护理单元内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的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第四节放射科用房第五十六条放射科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第五十七条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第五十八条透视(摄片)室的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第五节检验用房第五十九条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第六十条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第六十一条检验用房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第六十二条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第六十三条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第六十四条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具体设置方式视乡镇卫生院规模确定。第六十五条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第六十六条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第六十七条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第六十八条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不应少于两个。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第六十九条供应室宜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第七十条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购置安装的消毒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一条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第八节药房第七十二条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设置。第七十三条药房应与挂号、收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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