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1(第148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三届会议,并注意到现行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特别是一九五三年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一九六○年防辐射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四年因工受伤福利待遇公约,一九六四年(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一年苯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得将有实质性特殊问题的个别经济活动部门排除于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被排除在外的各个部门,陈述除外的理由,并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该国的法律和实践对于排除在外的各个部门所作规定的状况,并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已经或建议对这些部门实施本公约。第2条1.各会员国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得按下列项目分别承担本公约的责任:(a)空气污染;(b)噪音;(c)振动。2.一个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害方面不承担本公约责任的会员国,应在它的批准书中加以说明,并应在它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陈述理由;在以后的报告中应说明该国的法律和实践对于排除在外的一种或几种危害所作规定的状况,并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已经或建议对一种或各种危害实施本公约。3.会员国在批准本公约时未全部承担对各种危害的责任者,应在以后它确实认为条件许可时,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它承担本公约所规定而以前被排除在外的对一种或几种危害的责任。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空气污染”一词包含一切被不论何种物理状态的、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物质所污染的空气;(b)“噪音”一词包含一切有伤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c)“振动”一词包含任何通过固体结构传达到人体、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振动。第二部分一般规定第4条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措施,以预防、控制和防范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的职业危害。2.为落实以上规定措施而制定的条款得通过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其他适当方法予以通过。第5条1.主管当局在使本公约的条款生效时,应与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2.应会同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制定条款细则,以落实第4条规定的措施。3.应制定条款,使雇主和工人在实施本公约规定的措施的过程中尽可能在各个层次上密切合作。4.在监察员督察本公约规定措施的实施情况时,企业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应有机会陪同进行督察,除非监察员根据主管当局的一般指示,认为这将不利于其执行职务。第6条1.雇主应有责任遵守规定的措施。2.当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在一个工作场所同时进行活动时,他们应有责任相互合作以遵守规定的措施而不妨碍每个雇主对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负责。在适当情况下,主管当局应为这种合作规定一般程序。第7条1.应要求工人遵守有关预防、控制和防范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职业危害的安全程序。2.工人或其代表应有权提出建议,获得信息和培训以及向适当的机构提出申诉,以保证对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的职业危害有所防备。第三部分预防和保护措施第8条1.主管当局应制订标准以确定在工作环境中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所引起的各种危害,并应在适当情况下根据这些标准规定暴露的限度。2.在制订详细的标准和确定暴露限度时,主管当局应考虑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所指派的合格技术人员的意见。3.应根据当前国内和国际上的知识和数据,并尽量考虑到在工作场所同时暴露于几种有害因素使职业危害有所增加的情况,制订、补充和定期修改标准和暴露限度。第9条应尽量使工作环境免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引起的任何危害:(a)为正在设计或进行安装的新工厂或工作程序采取技术措施,或为已建成的工厂或工作程序增添技术措施;或,如不可能做到,则,(b)采取组织措施以资补充。第10条在按第9条采取的措施不能将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限制在第8条规定的限度以内时,雇主应提供适当的个人保护用品并给予维修。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在没有按本条所规定的个人保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工作。第11条1.对于在工作环境中暴露于或易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所致职业危害的工人的健康,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条件和情况下,每隔适当时期予以监督。这种监督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包括一次上岗前的体格检查和定期的检查。2.本条第1款规定的检查对有关工人应为免费。3.当继续分派工人从事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的工作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可取时,应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尽一切努力为有关工人提供其他合适的工作,或通过社会保障措施或其他办法维持其收入。4.在实施本公约时,工人根据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立法所享受的权利不应受到不利影响。第12条在使用主管当局规定的工作程序、材料、机器和设备而涉及工人在工作环境中因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以致引起职业危害时,应通知主管当局,主管当局得酌情核准其按规定条件予以使用或予以禁止。第13条应对一切有关人员提供充分的和适当的:(a)关于在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的潜在职业危害的信息;(b)对预防、控制和防范这些危害,通过有效措施给予指导。第14条应采取结合本国条件和物力的措施,以推动研究有关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而引起危害的问题。第四部分实施措施第15条应要求雇主在主管当局规定的条件和情况下委派一名合格人员,或利用企业外的一个合格服务机构或为几个企业服务的机构处理有关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事宜。第16条各会员国应:(a)按照本国法律或条例或通过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任何其他方法,采取包括必要时酌情惩罚在内的各种步骤,以实施本公约的规定;(b)为监督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提供适当的监察或查明适当的监察业已进行。***第17—24条:按标准最后条款2,唯第19条除外。该条规定了本公约全部或第2条所言一种或多种危害的解约。原则均与关于解约的标准最后条款相同。1生效日期: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一日。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