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通知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合价经费[2001]99号各物业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在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按质收费”的原则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评分定级,按等级收费的制度。第三条公共性服务费的构成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其员工工资标准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工资定额标准执行;外聘员工以企业的用工合同测算,各公司应严格控制管理、服务人员和工资标准。(二)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每人负责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日常维护及保养的材料费按实计算。(三)绿化管理费。一般每个绿化工负责养护面积4000平方米。绿化工具和材料费按实计算。(四)保洁费。一般每个清洁工负责不少于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保洁工作,清洁工具等费用按实计算。(五)保安费。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封闭式小区配备4名保安,各企业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和业主承受能力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保安人员。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2区,可按每人5000平方米的标准递增保安人员。(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帐务和物业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利润。以上(一)至(七)项为基数。(九)法定税费。以上述(一)至(八)项为基数。本条(二)至(六)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和福利费外的物质损耗部分。第四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小区综合管理;房屋维修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保卫公共秩序管理;社区文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等。具体服务内容、和管理范围按照本规定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表》执行。第五条住宅小区按甲、乙、丙、丁和临时共五个等级进行考评,考评采取企业自评、业主委员会测评和市物价局组织考评相结合。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为甲级;80分至89分为乙级;70分至79分为丙级;60分至69分为丁级。对边基建边入住并已实行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暂定为临时等级。第六条公共性服务费等级标准,,以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分表进行考核并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甲级为0.62元至0.98元;乙级为0.42元至0.61元;丙级0.25元至0.41元;丁级0.15元至0.24元。具体收费标准按以下第七条执行。临时等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单独核定。经考评不足60分的不得收取公共性服务费。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费等级考评分及收费标准比值关系表:收费等级甲乙3丙丁底线标准高线标准分值类别收费额差该等级每增加分值所增加的收费额90分0.62100分0.98100-90=110.98-0.62=0.360.36÷11=0.0380分0.4289分0.6189-80=100.61-0.42=0.190.19÷10=0.0270分0.2579分0.4179-70=100.41-0.25=0.160.16÷10=0.0260分0.1569分0.2469-60=100.24-0.15=0.090.09÷10=0.01举例:某小区的考评分为75分,其收费标准为0.25+(5×0.02)=0.35元。(不含获优秀示范称号,收费上浮率、停车费、公共用水用电损耗费、公共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基金)第八条物业公司的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年考评一次。凡经市物价局综合考评超过(或达不到)原评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按考评后的等级标准执行。第九条高档(高层)公寓、别墅、商办楼、商业区(市场)等物业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仍按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第十条根据保本或微利原则,普通住宅小区(含经济适用房)成本利润率不超过6%;高档(高层)公寓、别墅成本利润率不超过8%;办公楼、写字楼的成本利润率不超过12%;经营性用房(含商网、商业市场等)不超过15%。第十一条经市物价审核批准收费标准后的物业小区被评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和市级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公司可凭优秀示范证书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手续后,其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分别上浮15%、10%、5%。小区优秀示范称号被取消的,上浮的收费标准同时取消。第十二条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公共设备设施的大修和更新基金,其中住宅部分的维修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1999]101号文件执行;非住宅部分可经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测算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备案,可以向业主按月计提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基金,按月计提的设备设施更改基金应设专户存储,由业主监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用水用电(含损耗),应按实分摊计量,不得提高水电价格。物4业公司在分摊计量时要张榜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因基建原因和物业公司本身使用的水电计量等,不得分摊给业主。第十四条业主入住前依照协议装修房屋的,每户可收取800元装修保证金。待装修完毕验收后,物业公司扣除负责清运的代运垃圾费200元,其余保证金余额应三个月内退还。第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其中汽车停放:小区配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由物价局另行核定;泊位停车场,大中型车每月50元*/辆,小型30元*/辆。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停放应具备室内专门车库,并实行24小时看管,每月每辆收费标准自行车4元,摩托车(含轻骑)15元。第十六条自二○○一年五月十日起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收费按本实施细则试行。在此之前已经审批过的小区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