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及常见增值税政策问题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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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及常见增值税政策问题释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二O一一年四月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二、增值税相关内容简介及释疑三、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资产处置相关的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最主要的变化在于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从原来不允许抵扣改成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规定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电梯、中央空调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财税〔2008〕170号)二、增值税相关内容简介及释疑(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几种情形(三)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四)抵扣期限延长。(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按规定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上面1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几种情形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本数)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三)纳税申报期限延长。新修订的《条例》根据税收征管实践,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这对于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起到促进作用。(四)抵扣期限延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三、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常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办理税收优惠的流程(一)常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是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申请享受软件产品税收优惠大致的流程:软件产品经过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检测,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备齐相关资料,向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申请登记。软件行业协会将经审查合格的产品报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批准的产品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要地化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备案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时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名单报广东省国税部门备案。广东省国税部门将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名单发到各地级市国税部门。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退税。注意: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纳税人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应在发票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一栏反映,否则不予办理退税。3、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不予办理退税。4、对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5、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不予抵扣的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参考文件:财税字〔1999〕273号、国发〔2000〕18号、财税〔2000〕25号、财税[2008]92号、粤国税发[2008]211号、国发〔2011〕4号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包括:销售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销售自产指定货物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例如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参考文件:财税[2008]156号三是免税饲料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的饲料要申请免税必须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详见财税[2001]121号。四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纳税人销售计生用品、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二)办理税收优惠的流程享受减免税要求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由于各种类型的减免税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会有所不同。比如,饲料经营企业经销的饲料凡符合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可凭饲料生产企业提供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等资料。申请退抵税要求纳税人填报《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例如,一般纳税人每次申请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退抵税项目不同,要求提供的资料会有所不同,这里就不再就不就一一赘述了。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资产处置相关的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二)来料加工企业转让旧设备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三)新成立的三资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四)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三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五)来料加工企业进口设备是否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问题(六)已解除监管不作价设备的处置问题(七)来料加工企业与转型新办三资企业在并存期内有关开票的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来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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