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关于依法审计与审计质量控制的几点思考审计署法制司王秀明来自主要内容一、关于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思考二、关于严格规范审计行为的思考三、关于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的思考来自一、关于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思考(一)审计是法制的产物,又是促进法制建设的有力工具(二)审计机关依照宪法成立,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三)全面履行审计职责,从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作用来自(一)审计是法制的产物,又是促进法制建设的有力工具从本质上讲,现代政府审计是国家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它又是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工具。来自首先,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是根据宪法规定而设立的,审计监督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从而为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制作保证,政府审计就无法履行监督职责。来自其次,审计工作必须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和标准,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自再次,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既是政府审计的根本任务,又是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体现。来自从十五大开始,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政府审计作为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应当而且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来自一方面,通过强化审计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另一方面,通过对审计发现的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方面问题的分析研究,有利于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完善法制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来自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坚持把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才能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促进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健全法制,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来自(二)审计机关依照宪法成立,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1982年的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来自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因此,审计机关是我国唯一具有宪法地位的政府组成部门,审计机关属于宪法机关。来自根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监督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处于国家经济社会管理的关键部位,许多部门掌管着财政资金的分配权,加强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督,既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约束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又可促使其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带头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来自(三)全面履行审计职责,从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作用第一,不断强化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来自第二,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注重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通过强化审计监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使政府部门权力法制化、规范化;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管理,使政府行为更加有效,特别是对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更加有效;促进政府行为公开透明,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来自第三,积极探索绩效审计,重点揭露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损失问题,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从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来自二、关于严格规范审计行为的思考(一)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共同要求(二)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三)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审计程序来自(一)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共同要求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共同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即“职权法定”,法律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以权力,同时也规定了这种行政权力的边界;二是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既不得违反实体性规范,也不得违反程序性规范;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自换言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行政公开、责任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实质是要求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摆正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同时也是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理念,在履行自身行政职能时,必须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范围内开展工作,凡是违法、越权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自(二)审计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行政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约束。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时也不能例外。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一定权限的同时,规定了行使审计权限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慎用、善用手中的权力,切实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切实保护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成为加强审计监督的手段,而不是维护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来自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法享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查询权、强制措施权、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权、处理处罚权、移送处理权等审计权限。审计机关必须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既不能扩大审计监督范围,超越职权乱作为,也不能履行审计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职不作为。来自(三)审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审计程序,切实规范自身的审计行为。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程度的重要标志。来自审计程序包括外部审计程序和内部审计程序。外部审计程序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关系;内部审计程序主要是审计署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来自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既要遵守审计法等审计法律法规,遵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外部审计程序办事。同时还应当符合内部审计程序,遵守审计署制定的一系列审计准则和规章,切实规范审计行为。来自三、关于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的思考(一)审计质量的概念(二)审计质量的特征(三)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四)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理念来自(一)审计质量的概念第一种观点:结果导向;第二种观点:程序导向;第三种观点:先程序后结果;第四种观点:程序结果合一。从审计动因理论来说,审计质量结果导向的观点,应当是本质,而程序导向的观点是形式,但从管理和控制的角度讲,采用程序导向的观点则是最直接和最明确的选择。因此,审计质量是审计行为和审计结果满足审计法律规范和社会公众标准的程度。来自(二)审计质量的特征1、模糊性(非标准化)2、动态性(不确定性)3、隐蔽性(滞后性)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和审计质量控制的非标准化,决定了审计质量控制的艰巨性、复杂性,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审计质量的不确定性、隐蔽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审计质量控制很容易被忽视,认为是小题大做,危言耸听。来自(三)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1、审计质量的最低衡量标准——法律法规制度2、审计质量的现实衡量标准——审计准则标准3、审计质量的最高衡量标准——社会公众期望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审计质量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或者说最大的审计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审计查出问题的事实不清,定性有误,处理处罚不当;另一方面是被审计单位存在明显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但审计人员由于受审计自身能力水平限制或责任心的问题,没有能够查出。来自(四)审计质量控制的基本理念一是树立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的理念二是树立全员审计质量控制的理念三是树立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的理念四是树立审计质量责任追究的理念来自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