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业银行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第四节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现代银行的产生及发展•“坐长板凳的人”•1694年,英国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这是现代商业银行业产生的标志。二、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一)概念: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二)性质: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其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信用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支付中介(三)商业银行的职能三、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设立、变更、接管、终止以及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性质:商业银行法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银行并使银行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包括设立的条件、程序、变更、分立和合并等内容。(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2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商业银行法》将设立程序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以及申请、审批、登记、公告四个环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根据其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是:1.设立分支机构同样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设立。2.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不按行政区域设立,而是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定。3.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4.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问: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三、商业银行的变更1.变更事项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设立后,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改变或变动。《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2.变更程序四、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般而言,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其完备的组织机构应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总经理)、监督机构(监事会)、总稽核、业务和职能部门等。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内容存款业务借款业务存款种类存款结构变化及其影响存款业务的经营同业借款金融市场借款向央行借款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内容现金资产投资业务概念种类作用资金头寸的匡算现金资产的管理投资的概念投资的目的投资的对象投资与贷款的区别银行证券投资策略贷款资产贷款业务概述贷款种类贷款价格构成及影响贷款定价方法几种贷款业务的要点贷款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内容传统的中间业务新兴的中间业务结算信托租赁担保业务个人理财业务期货与期权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内容中间业务概念性质不构成商业银行资产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不占用或不直接占用客户的资金。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获取收益。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内容中间业务种类信托业务收入投资银行和交易收入存款账户服务费手续费收入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业务其他非手续费收入国际上的分类(以收入来源为标准)担保类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其他类中间业务我国的分类二、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至1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时必须遵守和坚持以下几条原则:1.商业银行在经营各项业务时,应遵守和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总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此,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只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中,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4.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遵守和坚持担保贷款的原则,确保按期收回贷款和利息。5.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6.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7.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一)存款业务的意义存款业务相当于商业银行向社会公众借钱,是商业银行的负债。商业银行的业务是从负债业务开始的,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也是其开办其他业务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说,商业银行没有存款也就没有贷款。现代商业银行的营运资金的大部分是来源于客户的存款,如日本的住友、富士等大型的商业银行,其存款占了其资金来源的85%左右。三、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则案例:李向华是某钢厂退休工人,丧偶,一人独居。去年的一天突发疾病死亡。在外地工作的一子二女回来料理丧事。在整理遗物时,儿子发现了一帐户名为李向华、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某储蓄所的定期存单一张,存款为3万元。此外,李向华的遗产还包括两间房和一些家具。李向华因死得突然,没有留下遗嘱,三兄妹协商将两间房和家具卖掉,三人平分款项。但李子提出自己工作较早,出的赡养费多,于是主张3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两个女儿不同意,三人争执不下,遂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立案期间,李子偷偷到交通银行储蓄所,向工作人员出示存单、李向华身份证、李子本人身份证想提前取款,银行却以手续不全拒付。•问题:⑴银行拒绝付款对不对?•⑵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其银行存款?(二)存款业务的规则要求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4.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四、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规则•(一)贷款业务的意义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手段,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贷款业务开展的好与坏,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盈亏。因此,各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对贷款业务都予以高度重视,尽可能减小风险,谋求盈利。。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要素包括: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二)贷款业务的规则要求1.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3.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贷款业务信用贷款特点:风险大风险大贷款业务担保贷款保证贷款银行发放贷款时以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其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由其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贷款业务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提供的财产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种类:商品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贷款业务担保贷款质押贷款定义: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种类: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质押贷款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案例:去年6月,新颖服装厂向该市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万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该厂厂长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借款人和保证人两处签章,并注明:贷款到期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王某将用自己小汽车一辆变卖所得进行偿还。合同到期后,新颖厂偿付了6万元借款及利息,剩余的4万元本息一直拖欠未还。而这个时候,王某已到另一家服装厂担任厂长。银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借款是新颖厂使用的,新颖厂应负责偿还,厂长为借款所做的担保是无效行为。借款和担保行为都是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问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作为本企业贷款的担保人?4.须订立书面贷款合同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5.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6.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