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水平,现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管理办法》(字[201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最大限度维护员工的利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稳步推进企业改革,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二、为了确保补充医疗保险规范有序的运作,提高员工医疗保障水平和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按照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核定的医保支付范围相同。三、补充医疗保险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员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由个人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后的医疗费负担问题;解决由职代会通过予以支付的其他医疗费。四、补充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提取,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审核、节余结转”的管理办法,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五、补充医疗保险计算方法:补充医疗保险补助额=基本医疗核定个人自负额×补充医疗个人补助比例员工个人补助比例为:2序号类别补助比例1退休员工;于2011年男满48周岁、女满38周岁已办理内退的员工;劳动模范;100%2除第1类外的公司员工90%员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比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离开基本医保所在地的驻外人员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5%,最高不超过100%。六、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厂级劳动模范从确认之日起享受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标准2年。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原规定执行。八、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两生产厂人力资源部、工会、财务部办理。在职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两生产厂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财务中心或财务部支付费用;内退员工、退休员工由工会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财务中心或财务部支付费用。九、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应于每月的21—25日(遇休息时间顺延)携带医保卡及医保中心开具的《职工医疗保险中心住院医疗费报销单》的第二联(报销单位现金支付凭据)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十、公司人力资部、财务中心负责办理在福州工作的员工(内退、退休)的补充医疗保险;建福厂人力资源部、工会、财务部3负责办理在永安、三明工作的员工(内退、退休)的补充医疗保险;炼石厂人力资源部、工会、财务部负责办理在顺昌工作的员工(内退、退休)的补充医疗保险;漳州粉站办公室、财务部负责办理在漳州粉站工作的员工(内退、退休)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xxx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由该xxx办公室、财务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十一、为更进一步减轻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危重症病等特殊病种患者以及特困户员工(由工会确认)的员工医药费负担,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额度许可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在本人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提高5%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十二、员工在生产中发生轻微工伤,不在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范围的或企业不宜申报时,经所在单位生产安全管理部门鉴定,主要领导批准,其工伤医药费按80%比例,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报销支付。在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范围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非因工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此列支。十三、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或企业确认的工伤,工伤保险不予认定但企业确认属于工伤的,其工伤医药费按80%比例,在补充医疗保险中列支。十四、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比例根据公司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每年修订一次,并及时调整定额标准和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标准。4十五、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审核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员工健康档案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台帐。十六、本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办法。十七、本细则自2xxx年1月1日起施行。xxx年x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