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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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试行办法1总则1.1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1.2基本原则1.2.1公司员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1.2.2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1.2.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1.2.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1.2.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在册员工和退休人员。2经费来源2.1经费来源的组成:2.1.1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作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基本来源;2.1.2上年度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节余;2.1.3其他。2.2公司每年按工资总额4%提取的经费在公司管理费用列支。3经费使用3.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主要用途如下:3.1.1住院补助费:是指补助员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社保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补助费;3.1.2其他特殊大病临时补助费:是指由于长期慢性病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元以上或一次住院医疗费在元以上的临时性补助。3.1.3门诊包干补助费:是指对原公司员工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包干费较低的补助;发生上述费用时,按排列顺序优先安排经费的使用,直至当年度经费使用完毕。3.2住院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3.2.1工龄5年及以下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40%补助;3.2.2工龄6年至1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50%补助;3.2.3工龄11年至2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60%补助;3.2.4工龄21年至30年(含)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70%补助;3.2.5工龄31年及以上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80%补助;3.2.6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额实行全年累计最高限额办法,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1)本公司工龄在0~2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5万元;(2)本公司工龄在2~3年(含)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3)本公司工龄在3年以上的,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3.3其他特殊大病的临时补助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家庭经济条件,由公司临时研究决定。3.4门诊包干补助费的标准由公司根据当年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节余额,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工龄分档和岗位贡献每年确定一次。3.5工伤医疗费和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产妇住院费、医疗费按原公司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3.6员工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补助的,必须持所有医疗费收据、社保报销单、病历等向公司提出申请补助。属住院补助费的,在向社保办理报销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各管理处签署意见向公司组织人事部申请补助。3.7员工住院要到社保部门定点的医院就医,否则公司不予补助。4管理监督4.1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公司要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协议。4.2员工需要补助时,先由公司财务部门垫付,然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领取。4.3公司财务部门要根据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当年有节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4.4公司要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5附则5.1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5.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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