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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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减轻家长因子女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经济负担,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配合学校对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保险方案。一、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一次性交清)1、学生平安健康保险保险费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每年身故保障伤残保障意外医疗费用保障住院医疗费用保障30元10000元10000元3000元100000元123000元备注总保险金额123000元,保费30元/年(按学制收取)2、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保险费(每年)保险金额身故保障伤残保障意外医疗费用保障校园意外伤保险15元总保险金额300000元保险费15元/年(按学制收取)23、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保险费(每年)保险金额身故保障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元100000元保险费5元/年(按学制收取)二、保险期限根据本协议第一款所交的保险费确定,具体以保险单为准。三、学生医疗保险投保方式第一种投保方式:投保学生平安健康保险+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第二种投保方式:投保学生平安健康保险+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条款为准。四、保险利益1、意外或疾病身故:保险有效期间内,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身故或首次投保90天等待期后疾病身故,保险公司赔付10000元。2、意外残疾或烧伤: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给3付保险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3、意外医疗: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200元以后,按80%比例赔付,最高以3000元为限。4、意外或疾病住院医疗: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或首次投保9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分参加医保、未参加医保两种方式赔付,最高以100000元为限:①被保险人已获得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90%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②被保险人未获得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100元免赔额后,按45%-85%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下部分,给付45%;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55%;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65%;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75%;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85%。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校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参4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赔付;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和其它途径已经补偿后,赔付比例为90%;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医保报销后再按90%赔付;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最高赔付300000万。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五、服务承诺保证1、提供限时服务。被保险学生的资料齐全,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疑难案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2、实行上门服务。我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贵校的学平险工作。实行每周2个半天到校负责上门接赔案。3、成立组织保障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成立“大学生平安保险项目领导服务小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吕汉俊组长18627162039詹碧琴副组长13986022402六、理赔指南1、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请您务必于保险事故发生后5的24小时内向我公司报案,否则我公司将收取因延迟报案而增加的查勘费用并可能拒赔。理赔报案电话:139860224022、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类别所需资料各类文件名称身故保险金1、2、3、4、5、10、111.投保告知书和《学生儿童保险专用收款收据》;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和申请人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7.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8.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9.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残疾保险金1、2、6、10、11烧伤保险金1、2、7、10、11医疗保险金1、2、8、10、11重大疾病保险金1、2、9、10、116的诊断依据)和病历等证明文件;10.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11.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定点医院1、被保险人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2、外地学生寒暑假期间确需入院治疗的在当地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3、请每一被保险学生在住院期间告知医院的医生使用社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八、条款名称《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九、特别告知1、本保险所指医保:指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涵盖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的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7疗保障项目;2、本保险所指其他途径补偿部分: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方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3、首次投保90日无等待期。4、情感障碍、抑郁症属赔付范围。5、本保险计划未尽事宜以我公司相应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登陆网站查询保险条款。十、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8的并发症;(10)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4)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或变性手术;(5)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6)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7)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8)第一条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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