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甲方:长春高新超达管线经营有限公司乙方: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长春高新区南区通信管道新建工程工程地点:长春高新区南区签约日期:2016年11月02日甲方(发包方):长春高新超达管线经营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吉林省易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新建管道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长春高新区南区通信管道新建工程1.2工程地点:长春高新区南区1.3承包范围和内容:1)东地华庭:一孔挖掘管道,新建手孔井一处2)澳海澜苑:一孔挖掘管道,新建手孔井一处3)恒盛豪庭C区:一孔顶管管道,新建手孔井一处4)恒大名都:通信井维修5)佳园路吉视传媒营业厅门前:扩建枢纽井一处以上实际工程量以验收工程量为准2工程期限2.1开工日期:2016年03月01日2.2竣工日期:2016年10月31日3工程质量3.1符合甲方制定的规定标准。3.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甲方行业内的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3.3在工程保修期间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维修或赔偿。4计价方式和合同价款4.1双方同意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款。4.2本工程约定工程款为: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4.3选择固定总价方式结算的,约定工程款与合同总价相同,采取固定单价方式结算的,依据最终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4.4单价表:1.一孔顶管:80元/米(包含管材)2.一孔挖掘:65元/米(包含管材)3.新建手孔井:1500元/个(包含井具)4.上覆维修:500元/座5.新建枢纽井:3000元/个(包含井具)5工程款支付方式5.1工程开工前乙方支付给甲方约定工程款的30%作为工程施工安全保证金。如乙方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待工程结束后安全保证金全额返还。如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保证金将不予返还。5.2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定工程款的30%,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剩余20%合同总价款转为工程质保金,执行本合同有关“质量保修”条款。5.3乙方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或者甲方向乙方转入工程款前五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法的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和任何保险费由乙方承担。6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6.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6.1.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成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应急工程在施工后提供)。6.1.2甲方按工程进度按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材料(如大包工程则不用提供工程材料)。6.1.3甲方在工程开工前三天组织技术交流,开工前十天组织图纸会审。6.1.4甲方如需变更工程量或工程施工范围,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6.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6.2.1在工程技术交底前向甲方提供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计划。6.2.2开工后乙方定期向甲方上报工程进度,并做总结性报告,反映工程中发生的问题。6.2.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时递交竣工报告,竣工资料,验收申请等相关资料。6.2.4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由于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6.2.5乙方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6.2.6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规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如有私自变动,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7工期要求7.1开工及延期开工7.1.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7.1.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推迟开工日期。乙方赔偿甲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7.2暂停施工7.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暂时停工。7.2.2如有突发情况,乙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甲方认为应当按乙方要求停止施工,建议乙方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消除暂停施工的隐患后,甲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乙方收到甲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复工的,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施工队伍进行复工。7.3工期顺延7.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7.3.1.1甲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7.3.1.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3.1.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7.3.1.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4工程竣工7.4.1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为乙方制作合格证书,有质量问题的,乙方限期整改,达到合格要求。但是,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7.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7.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8质量与检验8.1工程质量8.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8.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权重分别承担。8.2检查和返工8.2.1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8.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2.3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8.2.4因甲方失误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其他原因由乙方承担。8.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8.3.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72小时。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乙方的验收记录。8.3.3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8.4重新检验8.4.1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材料设备供应(如大包工程则不用提供工程材料)9.1工程材料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自行购买。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质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1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10.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施工安全。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十日内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保证金为总价款的20%,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环境事故等其他不可预见事件涉及甲方利益时,乙方不能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动用保证金解决事件,动用的款项由乙方承担,工程交付使用后半年内,保证金有剩余的,甲方将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予以补足,如果工程交付使用后半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环境事故等其他不可预见事件,甲方如数返还保证金。10.2乙方必须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0.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10.4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做出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0.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若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抢救伤员,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同时须立即报告甲方。10.7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将保单复印件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报送甲方备案。超过七天未办理保险的,由甲方代为购买,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10.8乙方应教育其施工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服从工地各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如果其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施工人员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协调处理,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10.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乙方应保持自己生活区及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本合同工程完工退场时,要清理施工场地和生活住地的垃圾,保障环境卫生干净,整洁。10.10乙方的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负责。11工程竣工验收11.1甲方接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30日内进行初验,初验完成后30日进行终验。12质量保修12.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2.2质量保修的主要内容12.2.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施工项目。12.2.2质量保修范围:合同中规定的施工工程范围。12.3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12.4质量保修责任12.4.1乙方维修人员自接到甲方或者第三方质量缺陷通知后6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维修队伍实施维修,发生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12.4.2甲方委托施工队伍维修时,要做好影音证据收集与保存,乙方接受甲方收集的影音资料进行结算质量保修金。13违约责任13.1甲方的违约责任13.1.1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除竣工日期的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13.1.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及时采取弥补措施。13.2乙方违约责任13.2.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迟延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3.2.2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0.3%支付违约金。13.2.3若乙方将合同转包给第三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7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13.2.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