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宪法知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每年的12月是国家确定的宪法宣传月。在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核心、基础和无可替代的作用。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作为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方式,其积极有效的调控作用,曾被中外先贤所推崇。《管子·明法》有“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君书·任法》有“任法而治国”。《韩非子·心度》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明确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幻灯片)宪法和我们关系紧密,可以说我们从出生开始就已经和宪法建立了联系。出生后我们就拥有了国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的户口本、身份证这些身份的象征,都缘于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说宪法不仅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关系重大。习近平总书记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总书记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出发,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方向。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宪法这么重要,他和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那么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我的汇报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宪法的渊源二、宪法的概况;三、如何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一、宪法的渊源讲到宪法,西方国家是先行的。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例如英国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于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1688年通过了《权利法案》,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美国在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于1787年制定了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又叫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又叫柔性宪法)。1791年法国国民议会制定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并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后来的1918年的苏俄宪法,然后是1924年的苏联宪法,这部宪法对后来很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的制定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所以说英、美、法这些国家是宪法先行者。(一)清末到建国之前宪法清末预备立宪实际上就是晚清政府政治上预备实行宪政的活动。清政府之所以实行预备立宪,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19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经济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幻灯片))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于是派清廷于1905年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1908年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刚领。宪法不可能是钦定的,有钦定就不可能有宪法。所以从名称上来讲,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它不符合宪法精神。这部《钦定宪法大纲》从内容上看也不符合真正的宪法。它结构上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皇上的权力,皇权。第二大部分是臣民的权利。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辛亥革命的爆发推翻了清朝统治,建立了临时政府,在1912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宪法在我们中国宪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而且是惟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而且在这个宪法里面宣布推翻封建的专制统治,王朝的统治。但是它存在的时间很短,后来这部宪法遭到了袁世凯破坏。袁世凯和曹锟等人后又制定了几部法律,如《中华民国约法》、《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表面上起草一个宪法,实际上还想当皇帝!当然后来又有国民党1947年1月1号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那么另外一部值得一提的宪法是什么呢?就是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当然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是宪法性文件。可以说从1908年,清政府颁布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到民国初年袁世凯的“天坛宪法”,再到1946年,蒋介石强订“伪宪法”,宪法在这些政府手中变成了独裁专制的工具。正如一宪法专家所言:“用宪法搞专制是中国人的一大发明。刚才我们就简单地回顾了一下清末到建国之前这段历史。刘少奇在1954年第一部宪法报告里面有一个总结,就是在1949年之前,中国的宪法有三种类型的。第一种类型就是清末的北洋军阀的国民党的这一类比较落后的,这一类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第二种类型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种性质的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当然严格地说来,在1949年之前还有一个1949年9月29号的《共同纲领》。当然这个《共同纲领》实际上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一个过程当中。它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二)新中国宪政之路第一部宪法,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也提上日程。(1953年底,毛泽东一行乘专列离京,前往杭州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列车上,毛泽东曾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由于起草宪法的人员都是环西湖而居,所以也有一种说法,把“五四宪法”草案称为“西湖稿”。)1954年6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修改意见。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一场轰轰烈烈的宪法草案讨论随即遍及全国。据统计,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征集意见118万多条。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我们历史上比较完善的一部宪法。主要是因为:第一,这部比较客观,实事求是,它规定的很多内容都是切实可行的。它确认了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了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我们革命成功了,建立了新中国,但是我们在宪法里面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形式,这是不简单的。第二,这部法律确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例如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在1954年宪法加以年确定的。第三,1954年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1954年宪法的规定,有些内容超出我们今天的规定。比方说一个很显然的例子,我们今天还在讨论的,争论不休的迁徙自由问题,当时在1954年宪法都确定了。迁徙自由1954年宪法就写进去了,这是非常难得。1954年宪法也有它的局限性。第一,就是1954年宪法颁布两年以后,即1956年我们完成里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从互助社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逐步过渡形式,积极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对官僚资本实行没收政策,对民族资本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进行“和平赎买”。创造了从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营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把他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渡时期的任务完成了,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这部宪法它的适应性,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尤其是在保护所有制的这些方面。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这次宪法有三个变化。第一个变化,导思想上。它不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了,而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全国上下搞政治斗争,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公检法被砸烂了,学生不上学、工厂不生产了,搞串联,武斗不断。第二个变化,国家机构。不健全的国家机构。第一,革命委员会,成立革委会就代行了人大的一些权力,所以全国人大、人代会都停开了。停开了好多年,不开会了。再有一个政府的很多权力后来在文革期间也被革委会代行了,所以革委会往往代行了人大,代行了政府的权力。第二,检察院,1975年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代行检察院的职权。公(执行)检(检查监督)法(裁决)三机关的这个关系基本上不存在了,因为三个机关只有两个机关了。后来很多地方法院也都不存在了。那个时候叫“砸烂公检法”,国家机构不健全,所以法制得到了很大的破坏。第三,国家主席。国家机构整个遭到了破坏。第三个变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消失。1975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去掉了国家关怀青少年的体力和智力发展,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并且取消了公民实现权利的物质保障,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比过去狭小。1975年宪法在在权利和义务的编排上先列义务,后列权利,强调了公民履行义务是首要的,而享受权利是次要的。原来1954年宪法是十四条,后来只有两条。所以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方面,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当然好在1975年宪法命运比较短暂,因为1976年就打倒四人帮了,1976年打倒四人帮以后呢,要拨乱反正。后来又制定了1978年宪法。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