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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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市场主体法的学习重点•企业的特征(是否有法人资格、责任形式)•企业的设立要件(实质+程序)•企业的管理体制(内部关系)•企业债务的承担(成员与企业间的债务分担)•企业的变更终止(条件+程序)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独资企业法概述一、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是指由投资人单独投资所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二、独资企业的种类1、个人独资企业2、独资公司3、外商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公司法》中“一人公司”(2006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一、重要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善意第三人二、重要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受托经营管理者超越权限所为行为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责任的期限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1、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单个(具有中国国籍)自然人投资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于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否以其最初出资(实际上包含在企业全部资产之中)为限,企业对于自身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否以自身全部资产(包括投资者最初的出资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为限。如果以出资和企业全部资产为限,投资人和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的就是有限责任,否则就是无限责任。A、B、C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组建一家企业。到目前为止,企业共积累资产100万元(ABC三人最初出资已包含在内)。但下半年因为企业出现严重困难,致使亏损严重,已欠下银行200万元的贷款。这笔200万的贷款应当如何清偿?如果只需将企业现有的100万元(ABC三人当初的出资已包含在内)的资产变卖用于清偿;所剩的尚未清偿的100万元债务,ABC三人均不负责清偿。ABC和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不仅要将企业现有的100万元(ABC三人当初的出资已包含在内)的资产变卖用于清偿;ABC三人还要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所剩的尚未清偿的100万元债务。ABC和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用以清偿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有限责任:企业全部资产无限责任:企业全部资产+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于投资者而言,有限责任的风险较小,无限责任的风险较大。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投资人为单一主体(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2)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投资者直接管理企业事务)3)投资人是风险责任(企业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的最终承担者(直接承担者、全部承担者)4)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自身没有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实体要件1、投资者的条件1)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自然人仅限于一个人;3)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2、企业名称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并且应当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不得出现“有限”或“公司”等字样根据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下列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C.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自然人(经营〔与独资企业〕同类营业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其他自然人)不得成为同类营业的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练习题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投资成立从事方便面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A.赵某,35岁,退伍军人B.钱某,42岁,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C.孙某,17岁,某大学的保安D.李某,58岁,美籍华人E.周某,32岁,某家从事方便面生产的公司的工程师3、资本的条件设立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投资人须申报出资数额。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不得是劳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无论何种出资,均应在设立或变更申请书上注明。4、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企业处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从业人员的条件: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业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略)(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原始投入或经营所得)为投资人所有。2、投资人有权选择企业事务管理的具体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权属于投资人。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独资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独资企业的事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1)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经营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或受聘的管理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禁止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法上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是指,如果B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其与A的约定,以A的名义与C(第三人)形成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签订合同),而C对B的违法或违约并不知情。在此种情形下,A不能因为B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否认自己与C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应由A承担。否则,就要对C承担法律责任。【案例1】李某于2001年1月投资设立一个独资企业,委托于某管理。根据李某与于某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管理合同,于某仅对100万以下的交易享有决定权。3月份,于某私自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公司(对于某的管理权限并不知情)签订了一项550万元的购货合同。丙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供货后,独资企业却一直未付货款。丙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独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而独资企业投资人李某以于某越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独资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对于于某超越李某授权范围而以独资企业名义与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对于独资企业有约束力。或者说,独资企业必须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但独资企业对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要求于某就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自愿解散投资人自己决定解散;2、强制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后对其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以结束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行为。(一)清算主体的确定1、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时;2、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人: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时。(二)清算的程序1、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方式: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法院指定清算的,也应通知或公告,但通知或公告的时间和债权申报的时间,可以由法院确定。企业的清算程序大都包括:确定清算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清理财产并编制财产清单、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办理注销登记2、清偿债务的法定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注销登记办法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无限责任4、清算期间行为人的要求1)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2)投资人不得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与清算无关的其他业务;3)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三)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自企业解散之日起)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案例】李某于2000年1月投资设立一个独资企业。2001年3月,李某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其好友开设的丙公司签订了一项1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合同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01年4月1日,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打入了独资企业的账户。2001年7月独资企业解散。丙公司虽然得知此事,但仍未向李某索债。2006年8月丙公司因财务困难,决定向李某索要债款。李某是否要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本案中丙公司自2001年7月至2006年8月,都未曾要求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李某清偿债务,因而李某的责任消灭。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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