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下达、实施、考核验收、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行为。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示范项目。第四条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体现特色;层次推进,突出精品,系统打造;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保证效果”的基本原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和实施,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长效追踪”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省市统筹,以县为主,自下而上,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和项目实施组织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示范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后运行维护。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立项申报以及绩效自评、日常检查等工作,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共同做好项目实施。乡镇财政所和环保管理人员配合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的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推进项目科学有序实施。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全省示范项目开展,制定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示范项目的立项审查、考核验收,运行评估,对各地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第六条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公开公示、省级备案、项目预决算评审、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工程管理、考核验收、监督检查、运行维护、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第二章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第七条项目选取原则:(一)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可使这些村庄的环境质量获得明显改善;(二)有共性的环境问题或相同环境敏感目标,通过多个村庄实施同步治理,使同类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得到保护;(三)通过利用现有或建设污染防治集中处理设施,利用其辐射作用,解决周边多个村庄的环境问题;(四)具备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的维护及运行能力;(五)对已持续开展农村整治,村容村貌、绿化、道路等基础设施部分建成,积极推进现代生态农业综合建设的乡镇村庄优先予以支持。(六)对统筹规划、集中投向涉农资金实施整县推进的县域,或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生态县的县(市、区)优先予以支持。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第九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包括:(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去向的管道建设、自来水厂、供水管网等基本建设项目;(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四)与解决村庄水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村庄绿化、道路硬化、街道亮化、产业结构调整等;(五)与现有其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存在重复的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利用)。(六)其他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不直接相关的项目。第十条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以重点流域、重要湖库及乡镇重要饮用水地周边的连片行政村为重点实施区域,兼顾县城及建制镇周边、重点生态功能区、源头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系列创建区等区域。项目片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市、区)行政区范围内,受益人口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人。第三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联合发布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党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报送设区市财政、环保部门,设区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区域概况、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治理方案、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第十三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评估。根据专家审查意见,项目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优化调整,明确项目建设的工程量、工期、项目建设管理与长效管理、资金使用要求、项目验收等要求。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方案经优化确定后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作为项目实施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指导和项目验收考核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备案。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督促示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指导和监督示范项目的实施,并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具体组织示范项目施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项目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填报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信息表(附件1),由县政府统一上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实行公开招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委托招投标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等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按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业主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建立项目村民监督制度。结合实际以项目单元实施片区为单位,成立由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项目村民监督委员会,对项目予以全程监督,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九条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内容,明确运行维护主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第五章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主管县(市、区)长为组长,由财政、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卫生、住建、国土、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项目整体推进工作。第二十一条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项目实施及运行维护的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县(市、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公示牌(附件4),及时公告实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乡镇和行政村名单、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来源与使用和项目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要求内容详实、风格多样、经久耐用,应先设立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第二十三条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对项目施工予以检查,适时掌握项目进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及相关规定。乡镇财政所和环保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示范项目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运行维护及示范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定期检查,并底将检查结果报送当地政府及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对示范项目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综合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县(市、区)进展情况,总结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不定期组织检查。第二十五条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应加强档案管理,保证项目基础材料齐备,项目从申报、实施到验收的各个阶段必须保存照片、录像资料及必要的环境监测数据,并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招投标资料、资金筹措和使用凭据、竣工验收报告、公开公示资料、运行维护材料等装订成册,实行档案化管理,妥善保存备查。第六章项目的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县(市、区)财政局、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检查。第二十七条县(市、区)财政局应设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国家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纳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业主应建立项目资金财务专账,实行“专账、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级相关部门、业主,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报账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履行报账手续。第二十九条项目应按照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宗物资、设备、技术或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实施政府统一采购。第三十条各县(市、区)应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着力破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瓶颈。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管理方式,不断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整合效应。第三十一条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派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七章项目的考核验收第三十二条项目的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按照县级组织自查自验、设区市进行材料复核、省级和设区市联合验收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三条项目的考核验收,由示范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材料复核后,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联合验收。验收材料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报告、项目自查自验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信息表、工程质量验收材料、监测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村民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及其他证明材料(验收资料清单见附件2)。第三十四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设区市进行联合验收。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示范项目建设、治理成效、资金管理使用、运行维护、制度执行和群众参与等。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检查和社会监督调查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采用计分法,根据《江西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3)逐项打分,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70-89分(含70分)为合格,得分60-69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级考核验收为优秀和合格的,由省考核验收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基本合格的项目,须在6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治任务并再次申请验收;不合格的,收回项目资金,取消该县三年内申报环境保护各项资金申报资格。第三十六条对省级考核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对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迟缓、年度工作达不到目标要求、违反示范项目规范管理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要求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资金安排或收回资金以及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审计、纪检监察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