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量保证1、质量保证措施1.1供方保证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完全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影响。1.2设备用材应采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的优质材料,零部件的选择应以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安全耐用为基本原则。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和技术。1.3供方保证所有外购件均为全优的,并承担涉及到分包商的供货质量、设备性能、售后服务方面的全部责任,一经发现质量问题质保期内无偿维修或更换。1.4设备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质保期内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供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2、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供方保证提供给需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2.1供方提供给需方的合同货物通过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供方承诺提供给需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清单、质量要求和供货》部分中的规定及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需方接受)相一致,同时,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供方工厂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2.2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2.3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需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故障负责。2.4供方提供的设备抵达需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依据供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需方按照装箱清单进行。2.5需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检验,应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现场交货方式的,检验在交货地点进行。开箱检验的时间不迟于交货日期后2日。2.6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供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5日内运达需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2.7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且除原设备提供的英文技术文档以外,其他文档应提供中文版本。如发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供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5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2.8供方承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对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需方在招标时的要求,供方应当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2.9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供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供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供方承担。2.10需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需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3、工厂检验3.1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在供方的车间里进行下列检验和试验,并且供方应向需方提交:设备总装图及说明、设备的检验、试验程序和记录:⑴材料检验;⑵外观检查;⑶运转试验;⑷性能试验;⑸设备测试;3.2设备制造期间,需方保留随时派遣代表去供方制造厂对设备是否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要求和制造进度进行检查,需方检验人员是否参加或放弃检验均不能解除供方对所提供设备符合本技术要求的全部责任。但是,批准或同意设备装运并不解除供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保证。对供方车间试验的验收并不构成自动放弃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对设备现场性能的要求,需方在供方车间的检验也不解除在机械保证期内,供方在材料和加工方面随后发现的缺陷所承担的责任。3.3运转试验应由需方代表参加,供方应在试验的一星期前通知需方,以便需方人员按时抵达。如过期未到,供方可自行安排。3.4需方将参加和认可机组的部分检验和试验,但不解除供方的全部合同责任。3.5检验时,供方应向招标方提供并出示设备制造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检验的有关国家标准、部标和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制造厂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