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考试刑法复习笔记(附赠厦大法学院考研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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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记说明1,例子:“注释法学派(2006☆)”。说明:括号内的年份代表是这一年的真题,☆是名词解释,☆☆是简答,☆☆☆是论述。2,例子:“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说明:★号越多的,表示我认为这章或者这节越重要。3,厦大的真题重复率挺高的。要重视真题。有些历年真题在现在的参考教材里没有出现的,就没有摘录了。4,笔记的字体跟字号大小,可以自己调整。刑法第一部分刑法论(1,导论2,概说3,基本原则4,效力)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刑法概说(1,概念与分类2,特征3,机能)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分类14(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分类★)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社会性和文化共同性。第二节,刑法的特征16(1,调整对象不特定2,最后手段性3,最严厉的强制性)一,刑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二,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三,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强制性★★★①刑罚是刑法的主要强制手段,是最为严厉的;②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③以规定各类犯罪行为成立要件为主要内容。第三节,刑法的机能18(1,规制2,保护3,保障)刑法的机能(2007☆2006☆☆)刑法的机能,即指刑法的作用,这是客观上对刑法的评价。一,刑法的规制功能★★即规范人们行为的机能,①评价机能,即告诉人们如何评价各种行为的机能;②导向机能,即引导人们实施合法行为,不实施非法行为的机能。二,刑法的保护机能★★即保护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犯的机能。三,刑法的保障机能★★-2-即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制裁的功能。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概述2,罪刑法定3,罪刑相适应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21★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22(1,意义与沿革2,理论基础3,派生原则)简述罪行法定的派生原则(2009☆☆2007☆☆)一,意义与沿革★★罪行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最基本的法治意义在于防止刑罚权的擅用和抑制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思想,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处以何种刑罚,应由人民自己决定。而人民的决定是由人们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得到实现的。人权保障思想,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人民的自由行为,不致使人民的行为产生不安感,就要使人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此,应罪刑法定。三,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解释3,不溯及以往4,禁止不定期刑)1,从刑法的渊源上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根据其类同性质,来适用法律的情况。这种类推适用法条,完全超过该法条预想的范围。实质是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刑罚。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3,刑法不溯及既往。禁止根据行为后的法律作出对行为人不利的刑事判决。4,禁止不定期刑。不定期刑,是指法官在判决时不宣告应服刑的期间,而是根据罪犯的具体表现再行决定。又两项新的要求,①明确性原则,即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及刑罚的规定必须具体、明确;②刑法内容适当原则,即要求刑事立法的实质内容具有“合宪性”。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29(1,意义与沿革2,我国规定3,论说)-3-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以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2002☆☆)一,意义与理论沿革★★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事古典学派,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实证学派,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二,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①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相适应;②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故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主客观的统一。罪刑相适应是主要的、基本的;而责行相适应是从属性和补充性。三,关于罪刑相适应的论说★★第四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4★★①定罪平等;②量刑平等;③行刑平等。不否认差别,“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第四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36(1,概念与有关原则2,属地原则3,其他原则4,刑法的适用以及与刑事管辖权)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与有关原则★★二,我国刑法有关属地原则的规定★★★刑法的属地原则(2002☆☆)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要点,①领域包括了领陆、领水、领空;②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也适用本法,但驻外使馆无排他的绝对行使管辖权;③犯罪地的确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全部行为结果,B只行为,包括部分行为,C只结果,应理解为具体的物质结果;④例外情况,依《刑法》,A享有外交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B民族自治区域,C特别法,D特别行政区。三,我国刑法有关其他空间效力原则的规定★★属人原则,领域外,①普通人3年以下可不追究,②公务员或者军人,必追究。保护原则,即主张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以被害人作为关联点。-4-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①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②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③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原则,即主张不论犯罪人是否是本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也不论是否侵害了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逮捕地国都有责任依照本国刑法加以处罚。以世界共同利益作为关联点。刑法第九条,“对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条件,①国际犯罪,②我国是有关公约的缔结国或者参加国,③我国刑法也规定为犯罪,④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⑤罪犯尚未自在其他国家因此罪行受到惩处。四,刑法的适用与刑事管辖权之关系及相关问题★★双重审理,即一个罪犯经过外国法院审查处刑之后,回到本国,若未超过追诉期限,仍得接受本国法院的裁判。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45(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溯及力,是指在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第二部分犯罪论(1,犯罪概念2,犯罪构成3-6,客体、客观、主体、主观7,排除8,停止形态9,共同犯罪10,罪数)第五章,犯罪概念(1,简述2,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概念简述51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及其利弊(2004☆☆☆)一,形式的犯罪定义★★★从法律形式上观察犯罪,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应予以刑事处罚的不法行为。故无刑法也就无犯罪,也无刑罚。形式的犯罪定义明确限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使刑法具有保障的功能。二,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的实质概念,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即需找一个“最小公分母”,但不可得。第二节,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54★★★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2009☆☆☆)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5-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特征,①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考虑因素,A客体、B后果、C手段,注意问题,A历史发展的眼观、B全面、C本质;②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这里的刑法是广义的刑法;③犯罪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注意A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B犯罪人被免除处罚。第六章,犯罪构成概说(1,历史沿革2,概念3,要件4,与刑事责任5,意义)第一节,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58(一,大陆法系★二,英美法系国家★三,前苏联★)第二节,犯罪构成的概念65(1,概念与特征2,与犯罪概念联系)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特征,①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②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③由刑法所规定的。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第三节,犯罪构成要件70(一,我国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观点★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第四节,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74一,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二,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简单说,刑事责任既是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又是刑法制裁。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针对犯罪行为及其他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案件事实,犯罪人应当承担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刑法上的否定评价,是犯罪人应当承担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应当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刑罚制裁的标准。特征,①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②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③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④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三,刑事责任的根据★★★-6-①实质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②法律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③事实根据,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第五节,犯罪构成的意义80(一,理论意义★二,实践意义★)第七章,犯罪客体(1,概念与意义2,种类3,与犯罪对象)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意义83(1,概念与特征2,刑法规定3,意义)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特征★★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特征,①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②刑法所保护的,③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二,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三,犯罪客体的意义★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88(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一,犯罪的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二,犯罪的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其,①所揭示的是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共性;②是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三,犯罪的直接客体★★★★(1,简单客体2,复杂客体)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亦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又分为,①主要客体,②次要客体,③选择客体,是指某种犯罪刑法刑法明确规定了它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同时还规定了该种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其他客体,一旦这种客体实际受到侵害,就要加重犯罪人的法定刑。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91(1,概念与特征2,与犯罪对象联系、区别)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与特征★★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特点,①只能是一定的具体的人或者物,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③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7-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联系,①犯罪对象是某种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②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行为所具体侵害的人或者物背后的社会关系,是对犯罪对象的理论升华和概括。区别,①是否决定犯罪性质,②是否不可或缺,③是否受到损害,④是否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第八章,犯罪客观方面(1,概述2,危害行为3,危害结果4,因果关系5,选择性要件)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95(一,概念二,内容三,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①必备,②客观外在表现,③与犯罪客体联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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