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2012)厦大教10号各学院: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绩点(GradePointAverage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1.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百分制等级制绩点95-100A+4.090-94A4.085-89A-3.781-84B+3.378-80B3.075-77B-2.7百分制等级制绩点72-74C+2.368-71C2.064-67C-1.760-63D1.060以下F0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良(70-84)、及格(60-69)、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良”对应绩点为3.0,“及格”对应绩点为“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厦门大学教务处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