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2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十一、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十二、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十三、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十四、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十五、内勤在办理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十六、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3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十七、对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和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内勤,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律师和人员的责任。十八、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