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全民目击》,大呼过瘾,就剧情而言,对于爱好悬疑剧的我来说确实是一部不错的电影,剧情跌宕起伏,演员表演细致入微,一部国产片能拍成这样,着实不易。唯一遗憾的是,在老师的指点下,发现了许多法律错误和常识及逻辑错误。而从影片中频频出现的“XX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佩戴的徽章、警察身着的制服等等,可以确定,该案发生的地点就是中国大陆,那么,司法程序就应当适用大陆法系的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法律错误1、公诉人、辩护人位置坐反,并且应当对面而坐。影片开始的庭审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并排面对法官就坐,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庭审座位位置,我国刑事案件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是分居法庭两侧,对面而坐,并且公诉人应当坐到法官右手边,辩护人坐左手边,影片正好将这个位置颠倒。2、被告人位置错误。影片中,被告人林萌萌的位置在法官左手边,且面对旁听人员,这也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庭审位置,我国刑事案件开庭,被告人的位置是居中,并且面对法官,背向旁听人员。3、司法程序错误影片中,首先入庭的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然后被告入庭,而法官们最后出场。正确的庭审程序应为:书记员入庭宣读法庭规则(本片直接忽略了书记员),然后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法官们入庭,然后被告入庭。4、公诉人、辩护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均不能离开座位,随意走动。在中国现行法律下,律师和检察官都不能像港台剧情中那样随意走动地盘问证人。不过,个人倒是希望能改变这样的程序,律师走起来还是比较帅一点。5、刑事公诉案件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童检曾经恶狠狠的回忆说,当年办理林泰的商业诈骗案,可惜最后被害人撤诉,没能将之绳之以法,我国刑事诉讼属于国家公诉,除了少数自诉案件外,被害人是否追究对刑事程序并无影响,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一说,有也只是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撤诉。6、孙红雷饰演的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出庭受审,不能没有辩护人。按照我国法律,如果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孙红雷受审那一场戏,不能没有辩护人,要么自己委托辩护人,要么法院指定,因为孙涉嫌故意杀人罪,理论上是有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7、郭富城不能作为“萌萌”的公诉人从剧情交代的情况,郭富城的女友或者爱人系“萌萌”多年的老师,并且郭富城饰演的检察官还有“萌萌”的手机号码,从这个关系来讲,应当是适用回避制度的。8、一个被告人只能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而且不允许风险代理。剧情中,女律师在车中安排团队分工,女律师负责反驳,男助手负责补充逻辑,女助手负责煽情,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辩护人。另外在剧情中,余男采用的是风险代理,就是根据案件结果额外收费,这属于风险代理。但是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9、公诉人、辩护人发问不能由引导性。电影中司机及林泰最终认罪的过程,都是辩护人和公诉人咄咄逼人的采取引导性发问取得的口供,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严厉禁止的诱供行为,会遭到审判长的制止,并且以此取得的口供和证言是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10、公诉人询问证人时,法官无需询问辩护人是否反对。影片中公诉人询问几位证人时,法官经常询问辩护人是否反对。正常的刑事庭审过程中,首先极少有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即使有,也会依照申请出庭方,然后对方的顺序分别对证人发问,发问过程中对方不能打断。发问完毕后,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反对或者异议均在质证阶段自行发表,根本无需法官多问。11、旁听人员应当关闭通信设备。本案的庭审有大量的媒体采访,并且进行录播。这一点没有异议,因为经过法院允许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上述行为的。但不能理解的是,场外导播居然通过通信设备指挥摄像师实施“特写”、“推镜头”等操作行为,这明显违反的法庭的纪律规定,审判长应当对其进行警告、训诫,严重的可以驱逐出法庭。12、盗窃300万应判多少年?辩护人询问证人司机的时候,称司机盗窃了死者杨丹价值300万的百达翡丽手表,依法会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3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我国刑法又规定,只触犯一种罪名的,判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十五年。也就是说,司机的行为如果被评价为盗窃罪,其量刑应当为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之间,或者无期徒刑,可是这两个量刑幅度均不存在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说法。13、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影片中无论是周莉会见林萌萌,还是会见林泰,身后均有一名人民警察虎视眈眈,林泰知道事情败露后还担心的瞟了一眼警察···律师会见不能有办案机关人员再旁监视,否则和办案机关讯问被告人有何区别?14、公诉人和被告一方的证人同在一个房间等候作证,并且还闲聊聊与案件有关的内容。二、常识错误1、“童检”此类简称是针对检察长而非一般检察官。2、我想在中国没有哪个律师在没有收到当事人五百万的情况下,先垫付一百万的。三、逻辑错误我最深刻的印象其实是,在庭审刚开始时,有林萌萌进入停车场和杨丹争吵的录像,该录像应为停车场摄像头拍摄下来的,公诉人是依据该录像显示的内容向被告发问。既然有这样一个录像,如果是原件,就应该会包含整个犯罪过程,而后面一系列的制造的假录像竟然能顺利的添加到剧情上来,个人认为这是很不符合逻辑的。虽然说了这么多瑕疵,但这毕竟只是一部电影,不可能做到完全反应现实。瑕不掩瑜,还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可能考虑的预算问题,导演及制片方没有聘请一位律师或者司法届人士作为顾问,导致以庭审为主要场景的电影出现如此多的法律错误,不能不说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