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桂安监管煤[XXXX]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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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桂安监管煤〔2010〕29号关于印发《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企业:现将《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安全生产煤矿实施标准化通知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抄送:自治区工信委,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12月13日印发(共印70份)2附件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使全区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实现煤矿本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47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文的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各种必备证照的生产矿井。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参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第二条广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采取企业申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和公示的原则。3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具体分为8个专业、三个等级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如下: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地面设施等七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平均得分75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地面设施等七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平均得分60分及以上,且通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地面设施等八个专业全部达标。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参加评级的专业为8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地面设施等,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相应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1、采煤:12分系数为0.122、掘进:12分系数为0.123、机电:12分系数为0.124、运输:12分系数为0.125、通风:26分系数为0.2646、地测防治水:15分系数为0.157、安全管理:6分系数为0.068、地面设施:5分系数为0.05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12(个月)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系数后得分之和。第七条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现安全目标:矿井年度累计事故死亡人数:一级:1人及以下;二级:2人及以下;三级:3人及以下(不含一次死亡3人)。(二)采掘关系正常,“三量”符合国家规定。(三)从业人员培训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四)各工种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五)资源利用:回采率符合要求。(六)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或超过有效期5的;(二)凡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累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煤矿;(三)未按国家规定时间建立安全监控、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紧急避险系统的;(四)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指令,不按要求整改的;(五)不按要求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六)无经审查合格的《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备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七)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第九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务局(公司、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考核年度内,各矿井均达标。(二)考核年度内,达标矿井中一级矿井占60%及以上。(三)考核年度内,矿务局(公司、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1.0以下。(四)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培训、考核奖惩制度。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办法:(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自治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矿务局(公司、煤矿)每季度进行一次,矿井每月进行一次。6(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已达标的煤矿次年依复查结果决定升、降级;已达标的矿务局(公司、煤矿)复查不能巩固的,撤销安全质量标准化矿务局(公司、煤矿)的称号。第十一条安全质量标准矿井的考评程序。(一)企业自评。按照考评标准的要求,企业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进行自评。并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二)申请考评。企业根据自评等级经县(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另行制定。申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评;申请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评。(三)审核、告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实行分级审核、公告。考核合格的矿井,应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报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公告;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报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告。(四)颁发证书、牌匾。经公告的矿井,在15天的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则由核准单位颁发安全质量标准证书和牌匾。第十二条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各级地方政府和有7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扶持;可按下限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各煤矿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集中一部分用于对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奖励;对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三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解释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附件:1、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3、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5、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6、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8、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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