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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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一、理论法(38分)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二、刑法回忆版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行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此时蓝某来到现场,与洪某共同取走了赵某身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受重伤)。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偿还贷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超过一段时间B公司还可以找到车子,将汽车开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赁届满时B公司也可以将汽车追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找到C小贷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用自己的奥迪车贷款。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孙某50万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所租用的汽车,B公司通过GPS发现车子的位置,并于深夜将车子开走。洪某从C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通过公安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知道,公安部并未掌握他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给白某5万元,试图让他为自己说情。白某与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联系,李某假意答应,但通过联系白某套取了洪某的住所,在第二天带领警察将洪某抓捕归案。在讯问中,洪某承认自己对C公司的诈骗罪,否认对B公司的合同诈骗,并未如实交代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同时交代了自己的另一桩罪行,检举了黄某和程某的犯罪过程。洪某交代的另一桩犯罪事实发生于2016年10月,他进入政府部门办公室,发现办公桌上有一个信封,趁无人之际将其拿走。打开后发现里面有8000元现金和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洪某拿取现金后将银行卡交给其妻青某:“这是我捡来的银行卡,你拿去商城买点衣服吧。”青某对于该卡来源并不知情,也未按照嘱咐去商场买衣服,而是去自动提款机上拿取了4万元,对此洪某并不知情。洪某称黄某与程某的犯罪事实是他在和程某喝酒时,程某酒醉说出的。当时黄某要求程某去伤害自己的前妻周某。程某问到什么程度,黄某说伤她一条手臂,造成轻伤即可,事成之后我给你40万。黄某先行支付了10万,程某按约前往小巷堵住周某去路,大喊有人雇我来伤你,给我40万,不然我真的照做。”周某说:“我才不相信你”,程某掏出水果刀去刺周某,周某慌乱中用手臂抵挡导致自己身受轻伤。但周某身患白血病,因血流不止而身亡。程某对此并不知情,而黄某却一清二楚。事后程某向黄某讨要报酬,黄某说我只是让你伤她你却杀了她,没钱给你。程某气急败坏,将黄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去。在公安机关的持续讯问下,洪某最终交代了自己于1995年所犯的罪行(公安机关知晓该案件,却没有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人选)。问题: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罪数,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性质、犯罪形态等,有争议的观点,请展示,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三、刑诉法回忆版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监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2、王小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的处理的原则是什么?4、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四、民法、民诉法和商法回忆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8000万元,在借款还未到期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卖给乙公司,偿还8000万元的借款。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债权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该情况,以房产价值1.2亿元,向法院起诉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乙公司称甲公司还有很多现金,足可以偿还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撤销该合同。之后,把甲公司的车间和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其中--间车前内,还有甲公司的设备和没有使用的原材料,丁公司使用了设备和原材料生产。甲公司债务到期后,甲公司的债权人要求以“人格混同”为由,要求甲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之后甲公司再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抵押,甲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向进行借款,甲公司的股东A,没有跟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对该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随后甲公司还有一张汇票,处置给了债权人,并在汇票的背面背书出质,该汇票有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利用其全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进行账目处理,其账目混乱不清。债权人,辛公司、庚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同重整。问题:1.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受让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欲提起撤销权诉讼。问:如何列明当事人?3.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超过对丙公司的债务金额,这能否成为丙公司行使撤销权的阻碍?4.股东A的保证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5.甲公司以该汇票出质,是否有效,戊公司是否已经取得质权?6.己公司能否以人格混同”为由主张甲公司和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忘记了(欢迎补充)8.子公司的这两个债权人能不能申请甲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重整9.受理重整之后,甲公司的其他的尚未结束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10.重整之后,对于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会产生何种效力?五、行政法回忆版某人的住房门前,安装了消防栓,某人感觉他妨碍到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市公安消防支队要求设备安装公司对该消防设备按标准进行整改并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某设备公司的消防栓出具的《验收备案情况的通知》。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该验收备案通知是技术性规范,不具有可诉性。问题:1.该收备案通知的性质2.某人能否对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3.记不清了,大概是说,跟撤诉有关,该人在二审中撤诉,法院应当做如何处理4.记不清了,大概是说,该机关在二审当中撤销了该通知,然后怎么怎么样?5.回忆不起来了,欢迎补充6.如法院认为责令市公安消防支队要求设备安装公司对该消防设备按标准进行整改是正确的,本案应该如何判决?六、商法回忆版甲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由A.B.C.D作为股东,持股比例51%、37%、8%、4%,董事会5名,分别由A、B、C公司派员出任,比例为2:2:1,。B持股37%,但是其中有E公司的17%,对于E公司,他有派人任董事,且每次的股东会会议都有参加,并且E公司偶尔会让不同的人来参加股东会会议。其他股东对此知情并且没有表示反对。B公司将自己名下的20%出质给D,将10%出质给丙公司,均功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代持股的情况。甲公司决定增资1000万,有个外部投资人乙公司认缴全部增资,除了B不同意,其他股东都放弃认缴。B公司有两个主张,一是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购,二对是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的部分也行使优先认缴权。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申请执行E的财产,法院查明E公司是B公司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于是启动执行程序。问题:1.B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2.B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5.根据D公司的申请,法院作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拍卖的裁定,请问E公司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E、D、丙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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