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中关于代言人的要求对比•(二)严格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规定其违法行为的责任•现行《广告法》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广告活动主体,本次修改增加了一类广告活动主体,即广告代言人,新《广告法》将在广告中进行推荐、证明活动的主体,包括明星、名人等自然人,纳入规制范围。•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在法律责任中,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新增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注意把握广告代言的类型•以下三种类型都属于是从事了推荐、证明活动。根据广告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中不同作用,可以将广告代言分为3类。•(1).背景提示型代言•(2)推荐或劝诱型代言•(3)证明或证言型代言•注意把握立法宗旨来理解适用本规定•(1).并非只有名人才可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2).并非所有出现在商业广告中的人物形象都属于代言人•注意把握广告代言的行为规范•真实代言义务•未使用不得代言的义务•特殊领域的禁止代言义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特殊主体的禁止代言义务: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不得出现: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