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1、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医院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制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疫情报告工作。疫情管理人员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应及时向单位负责报疫的科主任(组长)或分管领导进行通报,应使用计算机网络直报。3、责任报告人在首诊诊断传染病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填写人上交单位疫情报告责任人员或由单位制定的疫情报告人统一到各科室收集,统一通过疫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4、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软下疳、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5、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6、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报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应用电话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