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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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4.1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4.1.1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1)应在大气含尘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2)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当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3)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物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4.1.2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容许振动值分析比较后确定。4.1.3洁净厂房新风口与交通干道边沿的最近距离宜大于50m。4.1.4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也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4.1.5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发尘少的材料。4.1.6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不应种植对生产有害的植物,并不得妨碍消防作业。4.2工艺平面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4.2.1工艺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艺平面布置应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应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2)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要求的前提下,对空气洁净度要求严格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3)洁净室内对空气洁净度要求严格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4)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5)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房间之间联系频繁时,宜设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气闸室、传递窗等。6)应设置单独的物料入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室(区)之前应进行清洁处理。4.2.2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应分区布置,并应与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管线布置、气流流型以及净化空调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进行综合协调。4.2.3洁净厂房内应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分隔:1)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2)按产品生产工艺需要有分憬要求时。3)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段之间。4.2.4在满足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条件下,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的布置,应优先考虑净化空调系统的要求。固定技术设施包括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4.3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4.3.1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4.3.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存放雨具、换鞋、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等人员净化用室。2)厕所、盟洗室、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空气吹淋室、气闸室、工作服洗涤间和干燥间等可根据需要设置。4.3.3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净鞋措施。2)存外衣、更换洁净工作服的房间应分别设置。3)外衣存衣柜应按设计入数每人设一柜,洁净工作服宜集中挂入带有空气吹淋的洁净柜内。4)盟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施。5)空气吹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与洁净工作服更衣室相邻。单人空气吹淋室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6)严于5级的垂直单向流洁净室宜设气闸室。7)洁净区内不得设厕所。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4.3.4人流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应按人员净化程序4.3.5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并宜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人2m2,,4m2计算。4.3.6洁净工作服更衣室、洗涤室的空气净化要求宜根据产品工艺要求和相邻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确定。4.3.7洁净室内设备和物料出入口应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形状等特征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及其设施。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应防止净化后物料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4.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4.1厂址选择4.1.1厂区位置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和含有害气体浓度低,且自然环境好的区域。2)宜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储、堆场,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以上区域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4.1.2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4.2总平面布置4.2.1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应防止交叉污染。4.2.2厂区应按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等功能布局。4.2.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整洁,且人流和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根据药品生产特点布局。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位于制剂生产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三废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4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生产厂房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2.5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T14925等的有关规定。4.2.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4.2.7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货流分流的要求。医药上业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4,2,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应绿化。厂区内宜减少露土面积,不应种植易散发花粉或对药品生产产生不良影响的植物。5.工艺设计5.1工艺布局5.1.1工艺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及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并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管线布置、气流流型以及净化空调系统等各种技术措施的要求综合确定。5.1.2工艺布局应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间的交叉污染,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出生产区域的出入口。对在生产过程中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2)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入医药洁净室(区)前的净化用室和设施。3)医药洁净室(区)内工艺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和储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4)输送人员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设置。电梯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需设置在医药洁净区的电梯,应采取确保医药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措施。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物料传递路线宜短。5.1.3在符合工艺条件的前提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综合协调。5.1.4医药洁净室(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满足生产工艺和噪声级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等级高的法药洁净室(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医药洁净室(区)的布置宜相对集中。2)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医药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出人和物料传送,应有防止污染措施。5.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宜靠近生产区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辅物料、半成品和成品存放区域。存放区域内宜设置待验区和合格品区,也可采取控制物料待检和合格状态的措施。不合格品应设置专区存放。5.1.6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独立设置。避孕药品、卡介苗、结核菌素的生产厂房必须与其他药品的生产厂房分开设置。5.1.7下列药品生产区之间,必须分开布置:1)β一内酰胺结构类药品生产区与其他生产区。2)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和浓缩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3)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4)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区。5.1.8下列生物制品的原料和成品,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区内加工和灌装:1)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2)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3)强毒制品与非强毒制品。4)死毒制品与活毒制品。5)脱毒前制品与脱毒后制品。6)活疫苗与灭活疫苗。7)不同种类的人血液制品。8)不同种类的预防制品。5.1.9生产辅助用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取样室宜设置在仓储区内,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取样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无菌物料取样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取样物料的无菌操作环境相同,并版设置相应的物料和人员净化用室。2)称量室宜设置在生产区内,称量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3)称量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4)备料室宜靠近称量室布置.备料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称量室相同。●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医药洁净室(区)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100000级。●如需在医药洁净区内清洗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该医药洁净区相同。●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后应干燥,并应在与使用该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下存放。无菌洁净室(区)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后应及时灭菌,灭菌后应在保持其无菌状态措施下存放。5.1.10医药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洗涤和存放室不宜设置在洁净区域内。如需设置在洁净区域内时,医药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清洁工具的洁净室(区)相同。无菌洁净区域内不应设置清洁工具洗涤和存放室。5.1.11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气洁净度100000级及以上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300000级。2)空气洁净度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作服可在清洁环境下洗涤和干燥。3)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和整理。4)无菌工作服的洗涤和干燥设备宜专用。洗涤干燥后的无菌工作服应在空气洁净度100级单向流下整理,并应及时灭菌。5.1.12无菌洁净室的设置,应根据本规范第5.1.9、5.1.13条和附录A确定。5.1.13质量控制实验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设置。2)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阳性对照、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实验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等应分开设置。●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10000级,并应设置相应的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宜低干100000级。3)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设置专门仪器室。4)原料药中间产品质量检验对生产环境有影响时,其检验室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内。5.1.14下列情况的医药洁净室(区)应予以分隔: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生产区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时。2)按药品生产工艺有分隔要求时。3)生产联系少,且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域之间。5.1.1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人的设施。5.2人员净化5.2.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员净化用室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设置。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人员净化用室宜分别设置。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无菌洁净室(区)和非无菌洁净室(区),其人员净化用室应分别设置。2.人员净化用室应设置换鞋、存外衣、盟洗、消毒、更换洁净工作服、气闸等设施。3.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但不得对医药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5.2.2.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员净化用室入口处,应设置净鞋设施。2)存外衣和更换洁净工作服的设施应分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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