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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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同时,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一个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应以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使他们享有公平的机会。总体来说,罗尔斯描述了一个既融汇西方传统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又赋予其丰富涵蕴的公平的正义的当代正义理论。一、罗伯特·诺奇克的权利正义论罗伯特·诺奇克在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3年后发表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诺奇克在该书中阐述了以持有正义三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正义论,以驳斥罗尔斯平等主义精神的公平正义论。罗尔斯是从具有再分配功能的国家背景下来思考正义问题的,而诺奇克以最低限度的国家作为批驳的逻辑起点,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阐述正义,坚决主张把自由优先、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贯彻到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领域。据此,他提出了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论。诺奇克认为判断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关键在于是否对该持有拥有权利。基于这种个人权利,诺齐克提出了持有的正义三原则,作为其权利正义论的核心内容:第一是获取的正义原则,也称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的充分条件,只有符合这一原则的持有,才能保证持有一定是正义的。第二是转让的正义原则,即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转让的正义原则构成诺齐克权利正义论的必要条件。第三,矫正的正义原则。矫正的正义原则是其正义论的约束条件,对获取和转让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矫正。概言之,诺奇克持有正义论的一般论纲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就是正义的。虽然诺奇克的持有正义论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但他提出了一个富有独创性的正义观,为经济上的自由竞争提供有力的理论论证。二、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的分歧与相通性从整体上看,罗尔斯与诺奇克的两种正义论,在正义原则的着眼点、前提、差别的属性以及天赋与分配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正义原则的前提,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看作是其公平正义论的前提。他认为,由于社会合作中存在着利益一致与冲突的二重性,为了解决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冲突,能够对社会财富进行合理分配,就需要确定一系列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就是社会制度层面上分配权力和义务的正义原则。而诺奇克反对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看作分配正义的前提,认为正义的基础和前提是绝对自由的个人权利。诺奇克主张,在完全没有社会合作的条件下仍然存在正义问题、仍需正义原则,并且无论社会现实发生何种变化,权利原则都是适用的,那种宣称社会合作引发分配正义问题的观点是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的。(二)关于正义原则的着眼点,罗尔斯主张,衡量社会分配的正义正当与否应着眼于当下的、即时的结果,看其目的和发展趋势,更多关注现在的分配结果。这是一个放眼未来的原则。而诺奇克则宣称,若要实现社会分配的正义应向后看,看其历史演变过程、看其来路,尊重过去的历史,而不能只注重结果和现状。(三)对于差别的属性,罗尔斯认为,社会合作体系中存在的差别因其偶然性特征而必须成为集体资产,按差异原则来处理,目的在于缩小差别,使最少受惠者能够享有最大利益,保证政治生活的长期稳定。按罗尔斯的意思,凡是现实分配的结果不符合差异原则的都将被取消,所以从逻辑上来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属于一种模式化的目的论原则。而诺奇克与之相悖,认为差异是一种个人资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权利,其权利正义论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限制国家的过多干预,以便更有效地实施自由主义原则,确保经济活动的自由开放性,激发创造性。这种权利原则高度重视资源在获取、转让过程中的合理合法性,尊重过去历史的正当性,不以任何具有目的性的人为标准作为社会基本权利的分配标准。因此从逻辑上考察,诺奇克的权利原则完全是一种非模式化的历史性原则。(四)对于天赋与分配的关系,在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假设中,个人的天赋被看作是一种集体资产,所以对天赋的处置应当考虑社会的要求。他认为,在一个注重贡献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差异会受到天赋的影响。但从人的内在素质的角度来说,天赋是任意的、偶然的,是不能被消除的。因此,社会只能通过正义原则来保证处境最不利者和自然资质最差者获得最大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天赋对分配造成的影响。对此,诺奇克却拥有与罗尔斯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主张天赋是个人的权利,个人拥有对天赋任意处置的自由权利。因此,国家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调整因天赋而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收入与财富差别,否则将有损于个人的自由,将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尽管罗尔斯与诺奇克两人的正义论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他们之间的分歧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将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的发展。但是,作为自由主义的最重要代表,罗尔斯和诺奇克的正义理论又具有不可否认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他们都坚决反对功利主义且都在与功利主义的对立中阐释自己的观点;他们的正义理论都依赖于道德哲学,都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他们的正义理论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多样性与差异性;他们都试图为现代社会提供一种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发展方案,把人们的正义理想早日变为正义的社会现实;他们都是在为现代西方社会的现行政策和体制的合理性提供理论辩护,证明自由民主主义这一历史模式具有普遍必然性。实质上,这两种正义理论不过是同一种意识形态下不同群体的不同政治价值观的彰显,二者在平等与自由、个人与社会、动态与静态以及宏观与微观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互补性。综上所述,由于罗尔斯与诺奇克研究正义理论的出发点是为解决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社会经济矛盾,维护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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