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物权客体•一)民法上的物:1、有体物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被控制利用、具有稀缺性、具有独立性。1)人的身体不是物,与身体脱离不影响人体机能的毛发、指甲是物,人的尸体是物。身体的一部分,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情况下可以处分,可以成为物。卖身为奴的合同无效,卖头发则可有效。2)不能够被普通人控制利用的不是物,如太阳、原子在物理上是物,在民法上不是物。3)不具有稀缺性的不是物,如大海中的水不是物,但游泳池中的水是物。4)物须具有独立性,应当在物理上独立存在。4)物一般具有形体,包括各种形态:液态、气态、固态等。2、能够被人所控制的空间还以及电、热、声、光等自然力或能量视为物。物权客体二)特殊的物--实质是权利,但已经具备了有体物的外观条件,视为动产:1、货币。货币在经济学意义上是一般等价物,在民法意义上是动产、可消耗物、种类物。货币特别之处是权利的属性与表现形式之间的巨大差异。2、有价证券。包括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享有两种权利: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权利以及对有价证券上记载的权利的权利。只有不记名的才能成为物。3、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应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但只限特殊情况:权利质权。所有权制度,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建立在有体物的基础之上的,不适用于权利物权。物权客体•物权的概念与本质属性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本质属性:1)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无须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主体只要不妨碍即可。2)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概念•物权与债权关系由于物权的本质属性,物权与债权除了是支配权还是请求权、是对世权还是对人权不同外,不同之处还表现为:物权法定,债权有任意性;物权有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根据其种类的不同、设定时间的不同等原因有优先效力,而债权是平等的;物权有追及力。原则上不论物辗转何人之手,权利人可追回,债权不存在该效力;物权须公示,债权则无须告知第三人。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1、法理基础:物权有绝对性;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交易安全与便捷;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如承认最高额抵押。(王泽鉴)2、内容:物权的形式、物权的内容、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取得与转移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变更。如流质抵押无效、不得设定不转移占有的质权等。物权的设定无效,但该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许可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二、一物一权1、含义: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排斥的定限物权。2、法理基础:落实标的物的特定性与独立性,便于公示。物权法基本原则3、物权冲突的解决:同一类型,设立在先的优先;不同类型,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法定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权;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规定,如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三、物权公示1、法理基础:物权本质属性,维护交易安全2、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价值较大的动产也采登记方法)、其他动产不采用登记方法公示的原因:难以特定化、数量庞大物权法基本原则占有应当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为他人所知,不是公示方法。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合法占有或非法占有在所不问。四、物权公信1、含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权利。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取得不动产物权,不受任何人追夺。2、公信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所有权:对物的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全面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所有权具有弹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在该四项权能部分或完全与权利主体分离的情况下,并不一定丧失所有权。除所有权外,其他各项物权都是定限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物上设定定限物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共有是多人共享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对及建筑物内的住宅、营业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一并转让•建筑规划区内的道路原则上属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归属按约定处理,但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相关事项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于我国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仅限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或集体企业生产、生活居住、公益事业的需要,需要经过审批方式才允许使用,不得以开发为目的进入市场流转,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调整的范围。物权法制订过程中,有观点主张不区分土地所有制形式,规定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全国人大基于保护耕地等考虑未采纳。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需先行征收。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的权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需分户,因国家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或落户农村需建住宅无宅基地的情况(如文革期间下放农村,今天苏南发达地区已经有非转农现象,均属于课申请宅基地的情形);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一种概念。物权法出台之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分歧在于这种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权。物权法将其纳入了用益物权体系。目的在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一是形成对集体组织经营权的法律限制;二是稳定农村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上请求权,明确在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国家所有时,必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无需登记用益物权-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法所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分属不同所有人或不同使用人的土地,其中一块地向另一块地提供服务。需要其他人土地服务的地块称需役地,为需役地服务的地块称供役地。有些国家规定不动产均可设定地役权。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制度,不承认建筑物、构筑物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一般抵押•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他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设定抵押。•设定抵押须签订书面合同•部分抵押需要登记方生效,部分抵押可以不登记但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禁止流质抵押•最高额抵押担保物权-质权•动产质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到期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就该质物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根据出质的权利性质,权利质权设立有些可通过交付权利凭证设立;有些需办理登记记。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留置的动产,一般应予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留置权除外。物权请求权•含义:1)是一种基于物权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来源于物权的支配内容,;与物权不可分离;3)与有体物的保护相联系;4)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表现形式:1、返还原物:所有权人、合法占有人均可行使。只能向非法占有人主张,非法占有一般为直接占有,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间接占有人。合法占有人被第三人侵夺占有物,所有权人不应享有对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非法转租的,所有权欲向转租人主张返还,应先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法律后果因占有人主观状态不同而不同。恶意占有人须同时返还孳息并无权要求补偿所支出的费用,并应承担返还费用。善意占有人无此义务。2、停止侵害与消除危险物权请求权3、排除妨害物权人有容忍他人轻微、正当妨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所有权行使的标准。4、恢复原状•与侵权请求权区别我国目前立法将物权请求权包括在侵权请求权中,不甚合理。1)物权请求权目的在于恢复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侵权请求权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因此物权受侵害或有受侵害危险时,应先以物权请求权保护;只有损害以发生且不能恢复原状时,才应以侵权请求权保护。2)一般情况下侵权请求权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原告无此举证负担。3)侵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梁彗星认为,只有经过登记的物权,在要求返换原物时才无诉讼时效要求,理由是避免与登记的效力冲突)。4)物权请求权优先于侵权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人享有破产别除权。物权的变动一、依法律行为引起的变动须公示1、动产—依法律行为取得动产物权,为交付(占有转移)时生效。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原所有权人交付给新所有权人。新所有权人先行占有动产的,合同成立时为交付之时。虚拟交付(占有改定)出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设定一项由受让人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替代实际交付。虚拟交付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2、不动产—登记A、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物权的变动B、不动产权利取得和抛弃:设定转移不动产的,受让人自登记时取得物权。抛弃不动产物权,须向登记机关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进行涂销登记或交回不动产物权证书。C、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为防止登记错误,保护真正权利人而设定的二项制度。异议登记是指经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一项目的在于对抗现时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的异议。已登记的异议有对抗现时登记人按照登记内容行使权利的效力。异议登记自登记起三个月内有效,除非在期限内提出变更登记请求。更正登记指现时登记的权利与真正的权利不一致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机关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可依职权更正。物权的变动因登记机关原因发生登记错误导致他人受损害的,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登记错误不涉及第三人的,可以更改;涉及第三人的,不得更改。二、不须公示的物权变动1、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政府指令发生的,依继承而发生的,因事实行为发生的,不须登记。但如是不动产而未进行登记,是动产而未交付占有,权利人不得处分该物。(公法导致物权变动可以满足物权变动排他性要求,但允许不经公示而处分会影响交易安全)2、自然新增土地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标的物灭失,物权消失。国家征收、征用等。占有•占有的性质权利说、事实说、纯粹事实说,王利明支持事实说占有人必须有占有的意思,无意识的占有、无为自己占有的意思均非占有,只能构成持有;占有人须事实上控制管领某物,人与物应当在特定情况下有密切的结合关系,且在特定情况下,须有时间的持续性。(房主暂时离开房屋不丧失占有,工人将工具放在工地离开吃饭也不丧失占有,但在车站遗失钱包则丧失占有)•占有的形式1)自己占有和占有辅助—占有辅助指受占有人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辅助人不得主张占有保护,也不承担返还占有的义务。占有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是否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他主占有不能适用取得时效。3)合法占有(基于法律或合同)与非法占有(善意与恶意)—善意的无权占有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时效,返还原物和不当得利时责任较轻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间接占有人不对物直接管领支配,但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区分的意义在于加强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王利明认为无此必要)。•占有的保护原因: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占有可能会导致权利的发生;动产占有还有公示作用,具有权利推定性,故对占有应予以保护。(在占有之诉中,强盗与小偷亦应受到保护-耶林)占有•方式:1、自力救济(只能由合法占有人行使)1)占有防御权:一般由直接占有人行使,须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夺妨害行为2)占有取回权:一般由直接占有人行使,须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须在合理时间内取回2、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