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二、事故、事件调查制度三、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四、事故、事件回顾制度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及时报告矿尾矿库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规范尾矿库库区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确保安全事故、事件后续调查分析处理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尾矿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管理。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事故:凡是引起人身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事情。第二章职责第一条尾矿工负责在第一时间将库区内所发生的事故、事件真实客观地向选矿厂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第二条选矿厂根据事故、事件轻重程度分别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及分管副总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救援。第三条调度室负责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已经发生的事件、事故进行处理,确保通讯畅通。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或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并向分管副总报告。第五条副总经理负责向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报告。第六条总经理当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一条事故、事件类别1.在《企业员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中,划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它伤害等。2.尾矿库事件主要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尾矿溢流等。第二条事故、事件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6.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第三条事故、事件涵盖范围:1.坝体跑浑水;坝体不均匀沉降;坝体开裂或塌陷;浸润线超高;超警戒水位;干滩长度不足;排水设施不正常;周围山体滑坡;外来尾矿排放;人为破坏;外来人员游泳;安全标志缺失;人身事故、事件;职业病;其他设备事故、事件;其他设施事故、事件;相关方的投诉;未遂、违章。第四条事故、事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4.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五条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选矿厂厂部汇报,由选矿厂向矿调度室、安全环保部报告,再由调度室向分管副总和总经办汇报,同时立即组织安全抢险和救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要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六条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事件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七条事故、事件登记表及相关的报告、表格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各类事故、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矿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事件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在事故、事件发生后,能及时地把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调查清楚,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事故事件的调查。第二章职责第一条安全环保部是负责事故、事件调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第二条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归口管理的事故进行调查第三条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机电动力部负责,涉及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时,以安全环保部为主,机电动力部配合。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一条事故、事件类型1.事故、事件类别一般分为: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2)职业病;3)设备事故、事件;4)火灾;5)交通事故、事件;5)未遂、违章;6)相关方投诉。第二条调查机构及人员1.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范围,单位调查一般为较轻,危害影响较小的事故、事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组、生产技术组、员工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2.对较重、危害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与技术人员,员工代表等组成调查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委会。3.各级调查人员必须由书面任命书,并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1)访谈技巧;2)证据收集和保留;3)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4)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第三条调查的主要内容:1.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2.查明直接原因;3.查明间接原因;4.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5.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6.确定防范措施;7.为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第四条调查方法:1.现场勘察取证(摄像、照相、技术分析);2.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件、事故发生的过程;3.走访调查相关与事故、事件有联系的人员;4.总结、分析证据和询问记录。第五条调查时间规定:1.由单位调查处理的一般较轻的事故、事件要求三天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矿安全环保部。2.由公司部调查处理较重大的事故、事件要求一周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安委会。第六条其它要求:1.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类型为调查人员配备所需相应装置、设备。2.现场调查要认真、详细,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取证,收集相关资料。3.对收集的证据、资料要整理、分类,妥善保存。4.调查过程中要多与员工、中层领导交谈,了解事故、事件发生根本原因,听取他们意见或建议。5.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参与下列事故、事件调查:重伤及死亡事故;严重的设备事故;严重火灾;事故灾难;严重未遂事故。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尾矿库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管理,确保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第二章职责职能第一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进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第二条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具体工作,并将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进行存档管理。第三条生产技术部负责为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第四条机电动力部部负责为设备设施事故事件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第五条选矿厂负责提供事故、事件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第六条矿员工代表员工代表依照规定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一条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和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与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人及员工进行沟通,并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事件证据及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深入调查,明确事故、事件类型,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并做好记录。第二条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级负责:1.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2.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调查,公司工会参加,事故单位负责协助配合调查,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重伤事故由公司结案,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3.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政府部门负责调查并结案,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协助配合调查。第三条被任命的事故调查组应接受下列培训:1.事故调查技巧和知识;2.访谈技巧;3.证据收集和保留;4.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5.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第四条事故、事件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6.明确负责落实事故、事件防范措施的人员;7.明确防范措施实施的时间表;8.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后效果评估的要求;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五条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六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事件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自己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6.发生事故、事件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事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事件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事件的;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9.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件的;10.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八条事故、事件发生后应立即进行统计分析,要求如下:1.统计方法要科学;2.统计内容要全面,包括对职业病和非职业病进行辨识,对职业病进行评估;3.统计指标要达到要求;4.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相关责任人要提供足够的统计分析资料,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结果要向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在公司公示栏进行公布。第九条为了寻找事故规律应针对下列内容进行统计分析:1.事故原因、种类;2.各类设施的事故、事件;3.发生的时间、频率;4.发生的地点、部位;5.事故原因;6.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分析;7.工伤事故率分析;8.事故、事件费用分析;9.标准化系统元素分析。第十条安全环保科、生产技术部和选矿厂每年要组织相关班组、人员对尾矿库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总结,对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进行讨论,对回顾记录进行存档。第四章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4、《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事故、事件回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员工要进行必须的事故、事件回顾教育,唤起员工对事故、事件的回忆,达到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范围:适应于本矿事故、事件回顾。第二章职责第一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