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性质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不解决民事争议及其他争议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六)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七)全面审查原则(八)有限调解原则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之处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而引起的。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二者程序的启动,都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适用的原则、程序上也有一些相似的地方。(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则是纯粹的司法行为。2.受案范围不尽一致。《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要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广。3.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4.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起的时间与审理的期限都不尽相同。5.审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诉讼实行开庭审理制度。6.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决定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7.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处理行政争议的方式,二者具有程序上的衔接关系,可以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自由选择型第二种是复议前置型第三种是选择兼终局型第四种是复议终局型返回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一)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9.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10.行政给付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一)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只能向有关人事和行政监察部门申诉。(二)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返回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申请人的资格,要考虑两个条件:1.必须是本人权益受到侵害。2.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其合法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基本特征1.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与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参加到他人的复议中来,第三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之前参加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终结,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3.第三人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复议地位。4.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经过复议机关批准。(二)第三人的种类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实践看,行政复议第三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中,被处罚人申请复议,则被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如果被害人申请复议,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2.行政确权案件中,被确权的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3.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其他利害关系。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被申请复议,另一个未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该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它却与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6.应当追加被申请人而申请人不同意追加的,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7.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同时涉及数人,部分人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复议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四、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复议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五、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具体负责办理复议案件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一)一般管辖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由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包括:1.申请人可以选择管辖。2.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3.垂直领导机关管辖。对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特殊管辖1.本机关自己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国务院申请。2.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地区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5.被撤销行政机关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县级政府转送管辖对特殊情况下的复议管辖,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政府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该申请转送到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四)复议的移送管辖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五)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返回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即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符合资格。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5.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6.符合程序条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受理(一)以受理为原则,以不受理为例外(二)受理机关的确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一)审查(二)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1.受理。2.不予受理。3.告知。4.补正申请材料。返回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一、复议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前的准备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2.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二)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实行书面审查为原则,口头审查为例外,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效率,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三)审查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显著特点。(四)证据规则1.被申请人的责任。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负有证明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责任。2.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时也承担一定的证明义务,包括: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