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强制性、重要条文)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杨力列2014年8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一、建筑工程质量的划分、检验、管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施工质量检验过程检验批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元,是所有验收的基础。复杂工程经划分到检验批这一层次时,工程范围较小,且检验内容较简单,容易真实反映施工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分项工程由检验批聚集构成。所有检验批质量都合格,分项工程合格。通过检查各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将其汇总进行验收。质量验收的层次分部工程由分项工程构成。分部工程验收,是对相应分项工程验收资料进行汇总检查,覆盖面大、范围广,须补充一些其他检测手段。单位工程由分部工程构成。当各分部工程都检查验收合格,则单位(子单位)工程合格。单位工程验收,是对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含使用功能、安全性能、观感检测)汇总检查评定合格,由建设单位最终验收。施工单位自检的三个层次自检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自我检查和纠正不良的做法。互检班组质检员对生产过程中质量状态的检查、纠正。交接检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验人员的检查和评定。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三、强制性条文(原6条,现2条)•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说明: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要求时,将导致建筑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说明:单位工程验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四、重要条文3基本规定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新增条文)•3.0.3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新增条文)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时,适当调整(主要是减少)抽样复验、试验的数量,可降低检验成本,节约时间。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新增条文)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填写,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填写。•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新增条文)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修改条文)【说明】增加了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工程创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1.O.1为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和方法,鼓励施工企业创优,规范创优活动,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在工程质量合格后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工程创优活动应在优良评价的基础上进行。23•2.O.7优良工程建筑工程质量在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的合格基础上,经过评价在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境保护等内在质量、外表实物质量及工程资料方面,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的建筑工程。3.1.1建筑工程质量应实施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制订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策划。实施创优良的工程,还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以及各方责任。24•3.1.2建筑工程质量应推行科学管理,强化工程项目的工序质量管理,重视管理机制的质量保证能力及持续改进能力•3.1.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应突出原材料、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应重视提高管理效率及操作技能。•工程创优需要意识,需要投入,需要事前计划,过程落实,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配合!2526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谢谢大家!工程质量监督•1、监督目标: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控制好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2、监督重点:⑴抓好监督方案编制、交底。⑵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并保持稳定。⑶督促施工单位提前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并交底。⑷对疑难工程,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抓好样板工程,掌握施工工艺和操作技术要点。⑸抓好各种实体质量抽查,促进施工单位增强自控能力,不断提高工程质量。29•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说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说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重视、强化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由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说明: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说明: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