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全面、系统地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实行组织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分类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档案的范围分别是:项目部党委、班子领导成员。第二条廉政档案的内容包括:组织档案: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查报告;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评议结果;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5、重要的举报、信访内容及领导班子违法违纪查处情况的结论性报告;6、其他应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个人档案:1、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任现职时间、分管工作及配偶、子女的有关情况;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住房报告、收入申报、礼品上交登记及其他应报告的内容;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结果、群众评议材料,以及离任审计报告等;4、个人违反党风党纪有关规定,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任追究、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结论性报告;5、举报、信访中有关个人问题的内容原件,违反党纪政纪被查处的结论性报告、处分决定及其他有关结论性材料;6、其他应归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档案的有关材料。第三条存档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复印件应保持原件的真实性,并注明出处。第四条廉政档案由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凡查阅、复制、摘录档案内容,须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档案管理人员泄露档案内容、擅自销毁档案资料或将档案丢失、损毁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保留期限一般为五年。第六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