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4ALBERTEMBANKMENTLONDONSE17SRTelephone:02077357611Fax:02075873210IMORef.T4/3.01MSC.1/Circ.1206/Rev.111June2009防止救生艇事故的措施1海上安会委员会,2006年5月10日至19日,第81次会议。会议忆及2002年5月15日至24日召开的第75次会议,在该次会议上审议了船员在参加救生艇演习和或从事救生艇检查时出现人员受伤,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导致死亡的高发事故,并注意到引发该类事故的主要因素如下:.1负载释放装置失灵;.2对负载释放装置的不谨慎操作;.3对救生艇、吊艇柱及释放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够;.4没有建立有效联络;.5不熟悉救生艇、吊艇柱、设备及其相应的操作;.6在进行救生艇演习和执行检查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7除了负载释放装置本身缺陷之外的设计缺陷。2基于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考虑,海安员会通过了MSC/Circ.1049关于救生艇事故的通函,以引起制造商,船东,船员和船级社对因未充分注意到救生艇的设计,建造,维修以及救生艇、吊艇柱及相关设备的操作等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和生命损失事故的重视,并敦促有关各-2-方采取必要的行动以防止救生艇事故的进一步发生。通函提请各成员国政府:.1提请其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业组织,制造商,船东,船员和船级社对通函的内容予以关注;.2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适当的指导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防止救生艇事故的进一步发生;.3确保:.3.1在悬挂各成员国船旗的船舶上,救生艇负载释放设备完全符合《救生规则》第4.4.7.6.2.2至4.4.7.6.5段的要求;.3.2有关救生艇、释放装置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调整的所有文件保留在船;.3.3执行救生艇、释放装置及有关设备检查、维护和调整的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并熟悉这些职责;.3.4救生艇、释放装置及相关设备的维护应按照批准的既定程序;.3.5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三章第19条第3.3款的规定举行救生艇演习以确保船上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登艇和放艇;.3.6安全和健康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演习;.3.7应由适当合格的人员从事保养和维修工作;.3.8救生艇处在脱离固定位置的悬挂状态时,仅用于维护的目的,不得出现在训练演习期间;.3.9所有的,包括设计要求和以核准救生器具为目的测试要严-3-格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以便在早期阶段查明和纠正存在的任何设计缺陷;.3.10除经受原始试验外,设备还应便于检查和维护,并证明在恶劣的操作条件的持久耐用;和.3.11审批机关或机构在批准设备之前对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密切注意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先进程度的可能性;和.4鼓励船东,在进行维护和维修活动时,雇用有资质的人员,最好是制造商认可的人员;3进一步提请各成员国政府,如适当,强制执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九章第4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上述问题得到解决。4委员会进一步忆及第七十七次会议(5月28日至6月6日2003),鉴于认识到由第六十二届会议(5月24号至28号1993)通函(MSC/Circ.614)批准的《救生艇负载释放装置检查和维修指南》所获得的经验,以及扩大和改善了的指南的实施可以有助于减少救生艇事故的发生,委员会已批准了定期检修和维护救生艇、释放装置和负载释放装置的指南,通函(MSC/Circ.1093),以取代通函MSC/Circ.614。考虑到随后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三章的修正案和救生规则,并审议了消防分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就防火的提案,委员会批准上述指南的修正案,并进一步指出,制定的救生艇指南也适用于救生筏、救助艇和高速救助艇以及它们的释放器具和负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和维护。-4-5委员会进一步忆及,第七十九届会议(2004年12月1日至10日),在该次会议上认可了由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与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合作共同提出的建议,即如通函MSC/Circ.1049所设想的,进一步制定国际海事组织指南,并因此批准了如附件2,《使用救生艇进行弃船演习期间的安全指南》(通函MSC/Circ.1136)。委员会进一步忆及,为救生艇制定的指南,一般而言,与使用其他救生系统的应急演习有关联,所以在制定指南时应该考虑到这类演习。连同通函MSC/Circ.1136,并认识到需要为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三章第19条第3款第3.4之规定,安全进行模拟释放自由落体救生艇的必要步骤制定基本的大纲,并审议了设计和装备分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提案,委员会进一步批准了附件2附录中的有关模拟释放自由降落救生艇指南(通函MSC/Circ.1137)。6审议了需要对上述讨论的几个通函的更新,,并审议消防分委会在其第五十次会议提出的建议,即为便于船员参考,将多个有关防止救生艇事故所采取的措施的通函汇编,委员会批准了救生艇、释放器具和负载释放装置定期检修和维护指南以及弃船演习中安全使用救生艇指南,分别参见通函MSC.1/Circ.1206中的附件1和2。7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八十六次会议(2009年5月27号至6月5号),根据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的建议,批准上述指南(附件1和2MSC.1/Circ.1206)的修正案,关于救生艇、释放器具和负载释放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经修订的指南参见本通函的附件1和2。-5-8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尽快实施指南的附录,并提请船东,船舶经营人,船舶行业组织,船上的人员,验船师,制造厂商和其他与救生艇、救生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以及它们的释放装置和负载释放装置检查和维修有关各方注意。9本通函取代MSC/Circ.1049,MSC/Circ.1093,MSC/Circ.1136,MSC/Circ.1137和MSC.1/Circ.1206。-6-附录一救生艇、释放设备和负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总则1这些指南的目标是对救生艇、释放设备和负载释放装置定期维修和保养的执行情况建立一个统一的、安全的和有文字的记录。2这些指南涉及ISM规则对定期检修和维护救生艇有关规定的适用,因此这些规定应在船舶的相关程序中有所体现。3这些指南的一般原则也适用于救生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及释放设备和负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和维护。4涉及某些程序的详细指导,参见这些指南的附录。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5这些指南所涉及的要求涵盖在:.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章第20条–及时可用,维护和检查;和.2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章第36条–船舶维护指导。责任-7-6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I章第20条之规定,公司*负责船舶的检修和维护,并就检修和维护期间的所有活动建立和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程序。7从事按照本附则第10段定义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的人员,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负责。8上述的人员也有责任遵守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指令和程序。9应根据通函MSC.1/Circ.1277的要求,对提供救生艇、释放设备和负载释放装置详细检查、操作测试、维修和拆检的检修服务者授权。证书10如果这些指南要求对检修服务人员进行认证,那么这种认证应按照通函MSC.1/Circ.1277的一套既定的培训和授权体系进行。资质等级11根据设备维修手册要求而进行的每周和每月的检查和日常维护应在一名高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下,根据维修手册的要求进行。12根据通函MSC.1/Circ.1277的要求,所有其他检查,检修和维修工作应由制造商的代表或其他人受过适当培训和认证的人员进行。报告和记录13所有的报告和检查清单应由实施检查和维护的人员正确填写和签署,并应得到船公司的代表或船舶的船长的签署。-8-14船上应对检查,检修,维修和维护记录更新和存档。15在维修,详细检查和年度检修完成后,检修服务提供者应立即签发一份声明,以确认救生艇装置适于其用途。附件维护和检修的详细程序1总则1.1任何检查,检修和修理应遵循由根据通函MSC.1/Circ.1277的要求授权的制造商或替代授权机构制定的维护手册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的要求。1.2如1.1所述,全套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应保留在船,便于为所有操作提供参考,这些操作救生艇及相关设备的检查,维护,调整和重新设置,如吊艇架和释放装置。1.3如1.1所述,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如必要,应定期审查和更新。2年度详细检查2.1由于检查清单中为每周/每月检查所列的项目,也作为年度详细检查的第一部分,所以这些项目的检查应当在船舶的船员在场的情况下,由制造商的代表或其他受过适当培训和认证的人员按照通函MSC.1/Circ.1277的要求进行。2.2应保留船员的检查和日常维护记录以及释放装置和设备的适合-9-证书。救生艇2.3下列项目应被检查且状况和操作令人满意:.1救生艇结构状况,包括固定和可拆装的设备;.2艇机和推进系统;.3自动喷淋系统,如装有;.4送风系统,如装有;.5操纵系统;.6供电系统;和.7排水系统。释放设备2.4按照3.1之规定,在绞车制动测试年度检验后,应对下述各项进行满意度和操作检查,:.1释放装置的操作性检查;.2过度的自由裕量(公差);.3静水压力连锁系统,如装有;.4用于控制和释放的绳索;和.5索紧钩。注:1释放装置的设置和维护对于保持救生艇的安全操作艇上人员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应极其谨慎进行所有对这种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操作。-10-2在只有艇钩受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维护或调整释放装置。3可使用为此目的而设置悬挂装置,但该装置不得在救生艇处于正常存储位置和进行救生艇训练演习期间使用。4操纵性检查之前,应先对释放装置进行检查。应在操作性检查和绞车制动系统的动态检查之后对释放装置进行重新检查。应特别考虑,以确保不会绞车制动测试过程中出现任何损失,尤其是固定钩的紧固。2.5负载释放功能的操作性测试:.1当救生艇位于部分入水的位置时,救生艇钢丝应承受艇的全部重量且静水压力联锁系统,如有安装,不应有动作;.2操作负载释放装置;.3重置负载载释放装置;和.4检查释放装置和锁紧钩,以确保挂钩被完全复位且没有发现损坏。2.6非负载释放功能操作性测试:.1救生艇艇重完全由水支撑;.2操作非负载释放装置;.3重置负载释放装置;和.4将救生艇的收回到存放位置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注:艇被绞起之前,检查释放装置是否完全和正确复位。收艇的最后阶段,任何人不得留在艇内。-11-2.7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释放功能的操作性测试:.1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说明安装好模拟释放装置,;.2操作人员应在释放装置位置正确、稳固的就座以方便操作;.3操纵释放装置,释放救生艇;.4将救生艇重置到其存放状态;.5重复上述.2至.4的步骤,如适用,请使用备用释放装置,;.6移除模拟释放装置;和.7确认救生艇在存储位置处于立即可释放状态。吊艇架2.8以下项目应进行满意度和操作性检查:.1吊艇架结构,特别是对于腐蚀,不当调校,变形和过度的自由裕量;.2钢丝和滑轮,可能的损坏,如扭转和腐蚀;.3钢丝,滑轮和移动部件的润滑;.4限位开关的功能;.5电力存储系统;和.6液压系统。绞车2.9以下项目应进行满意度和操作性检查:.1打开检查制动装置;.2如果有必要,更换刹车片;-12-.3遥控系统;.4供电系统;和.5绞车基座。3绞车动态制动测试3.1最好通过释放空艇进行年度操作性测试。当艇已经达到最高降度并在入水前,突然施加制动。3.2每五年期的操作性测试,应通过释放装载了验证负荷的艇进行,该负荷应等于1.1倍的救生艇或救助艇重量加上全套人员和设备的重量,或等效荷载。当艇已经达到最高降度并在入水前,突然施加制动。3.3在进行这些测试之后,应对刹车片和承受拉伸部件进行重新检查。注:为测试而给艇加装载荷时,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因加装的荷载产生的自由液面或重心提高而对艇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艇的稳性。4负载释放装置的拆检负载释放装置的拆检包括:.1拆除钩释放部件;.2检查耗蚀和设计要求;.3重新组装后,调整释放装置系统;.4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