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一、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历史演变2000~2004年,美国经济遭受“互联网危机”和“9·11事件”的冲击,当时美联储降低利率以刺激经济,联邦基金利率从6.5%一直降到1%,信贷环境非常宽松,各商业银行纷纷放宽房贷标准,一些金融机构甚至推出“零首付”、“零证明文件”的贷款方式,即借款人仅需申报其收入情况而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的证明。数据显示,到2006年末,次级贷款已经涉及500万个美国家庭,贷款规模达到1.2万亿美元。美国房地产业由此迅速发展起来,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增长。与此同时,为分散美国抵押贷款机构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美国投资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次级按揭贷款打包,以债券形式在次级债券市场出售。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一般来说,次级债券的利息相对较高,吸引了众多银行、共同基金、对冲基金、投资机构在资产组合对高风险资产的配置。在这种情况下,物价开始不断攀升,为抑制通货膨胀,从2004年6月开始,美联储先后17次提高利率,联邦基金利率最终达到5.25%。由于政策效应的时滞性,2006年美国次级房贷仍有上升。但随着加息效应的逐渐显现,房地产泡沫开始破灭,房价下降,抵押品贬值。贷款利率的上升由此加重了还贷者的负担,拖欠次级贷款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意味着利益供应链从源头开始出现断裂。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2006年9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借款者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同时抵押贷款坏账高涨,金融机构濒临破产。2007年4月,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NCFC)申请破产保护;8月6日,美国第十大抵押贷款公司——美国住宅抵押贷款投资公司正式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截至2007年8月底,美国已有30余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停业。2008年,随着美林证券、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的倒闭,美国对“房地美”和“房利美”的接管及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救市计划表明美国金融危机全面袭来。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结论美国金融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二美国金融危机对美国金融监管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体,监管机构形成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这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联储以及美国财政部联邦住房局等监管机构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收效甚微。这引发了人们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押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三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演进(一)1985-1992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是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的时期。该时期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是不理想的。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二)1993-1994年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这一阶段是以1993年中央银行提出整顿金融秩序、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监管作用为契机的,大体经历了两年时间。针对当时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地盲目扩张投资、竞相攀比发展速度,乱集资、乱拆借、用信贷资金炒房地产、炒股票及银行信贷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强调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上来。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认真执行“堵邪路、开正门”的方针,严格执行“约法三章”和“三项要求”,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这一阶段监管方式主要是整顿式、运动式,监管内容以合规性为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三)1995-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中央银行从监管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保证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切实增强监管实效,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必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以法律为保障、开展依法监管,才能取得好的监管效果。因此,于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可以说,1994、1995两年时间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以此为标志,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四)1997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与其所办的信托、证券业务相继脱钩。1999年,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四我国金融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以国际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基本情况是:A、不良资产比例(高);B、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情况(多);C、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普遍程度(高);D、金融案件发生比例(高);E、支付系统的稳定性(稳);F、资本充足率(低);G、经营信息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实性(低);H、国际评级(中等)。由此可见,以国际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效能是较低的。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五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一)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当前,美国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多头监管,即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已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意识到的问题。如,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没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可以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监管。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正在积极筹备(如股指期货),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认识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上,一定要理性对待,只有在各方条件完全具备时,才能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三)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美国金融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一旦危机发生,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四)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美国金融危机已演变成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受损失的不仅是美国的金融机构,欧洲与亚太地区的金融机构也损失惨重。实际上从遭受冲击和损失的程度看,欧洲的金融机构远甚于美国。我国也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美国金融公司的产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兴业、华夏等9家上市银行公告持有雷曼相关资产。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为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如,为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决定将其向货币市场的注资总额提高至2470亿美元,约达此前670亿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缓和金融市场所面临的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危机,这一系列举措引发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影响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这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及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动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