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德治与法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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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论文题目:论在中国德治与法治的重要性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年级:2010级专业:行政管理姓名:苏静学号:200102737指导教师:雷震2011年12月22日摘要社会治理方式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是有所不足的。都不能仅靠唯一的一种手段去治理。只有当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社会才会团结、凝聚。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才是保障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模式。才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通路。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目录摘要......................................................2关键词....................................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德治与法治的定义及其特征..............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德治.............................................................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法治.............................................................................................1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2(一)德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2(二)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2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3四、法治与德治在中国的实践性..............................5五、结论..................................................6参考文献..................................................7一、德治与法治的定义及其特征(一)德治德治的含义: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二)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史记·商君列传》)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与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基础之上。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一)德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论语·为政》记录了孔子这样一段言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说以“德”的原则为政,就会如同北极星一样,自在其所,而群星都拱卫于四周。子产作为成就卓著的执政者,也曾经发表“为政必以德”的主张(《史记·郑世家》)。可见,在相当久远的年代,“为政以德”的思想,不仅已经形成政治理论,而且已经影响政治实践。北魏时期一位“以文武才策,当军国之任”,史称“纬世之器”的官员邢峦在奏言中有“昔者明王以德治天下”的说法(《魏书·邢峦传》),更明确地强调了“为政以德”,其“政”在于治国、治天下的主张。《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有“大上以德抚民”的说法,强调最高境界的政治成功,是依靠“德”的宣传和实践,来实现民众的顺从和社会的安定的。孟子强调“以德服人”(《孟子·公孙丑上》)。庄子强调“以德为本”(《庄子·天下》)。《管子·兵法》说,“通德者王。”《旬子·议兵》说,“以德兼人者王。”虽然诸子百家政治立场不同,文化倾向各异,但是对于“以德治国”的原则,看来多是赞同的。汉初有的政论家还指出,“有德”和“无德”,可以导致政治的成与败并分别至于极端:“有德则易以王,无德则易以亡。”(《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德”,长期被看作管理国家、统治天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宝。唐初名臣魏徵曾经指出:“德”对于治国来说,是政治“根本”,是政治“泉源”(《旧唐书·魏徵传》)。这种见解,在中国古代执政阶层中,是得到广泛认同的。“以德治国”,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特色之一。回顾历史,应当说,所谓“德政”与暴政相比,确实可以给予民众以较宽松的生存空间,给予社会以较有利的发展条件。历史上多次形成的被标榜为治世之典范的所谓“盛世”,常常是执行“以德治国”或者接近“以德治国”的原则而得以实现的。《史记·孝文本纪》中这样赞美文景之治的成就:“汉兴,至孝文四十有余载,德至盛也。”《新唐书·太宗纪》中如此颂扬贞观之治的成功:“自古功德兼隆,自汉以来未之有也。”都发现和总结了“以德治国”的历史经验。然而考察中国历史文化,往往应当穿破表面透视其真质。分析涉及政治文化的现象更是如此。正如鲁迅所说,历史上“人的言行”,在明处和暗处,“常常显得两样”,古来帝王们以“德”为标榜的种种政治宣传,其实是“黑暗的装饰”,“是人肉酱缸上的金盖,是鬼脸上的雪花膏。”(《准风月谈·夜颂》)回顾中国政治史,也可以看到明暗两样的“以德治国”。西汉末年,社会危机严重,外戚王莽在复杂的贵族宗派斗争中,运用矫情伪饰的手段取得高位,后来成为新朝的皇帝。王莽在六十八年的生涯中,进行了非同寻常的政治表演。他的人生轨迹,表面看来,是始终遵循“德”的原则的。《汉书,王莽传》正文中所见“德”字多至93例。所见“威德日盛”,“功德烂然”,“圣德纯茂”,“至德要道,通于神明”等等夸诩与阿谄之辞,充斥其中。尽管他的言行时时处处以“德”为标榜,但对照当时的黑暗政治,可以透见这种宣传的虚伪与无聊。直到民众起义的烈火燃烧到宫中,王莽仍然模仿孔子故事,宣称:“天生德于予,汉兵其如予何”对于这种借用“德”以自欺欺人的伎俩,后世的历史评论家曾经轻蔑地斥之为:“笑话!”([明]李贽:《史纲评要》卷九)回顾历史,距离理想的“德”十分遥远的暴虐的帝王、昏庸的帝王、荒淫的帝王,都不愿意舍弃“德”的旗帜。(二)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中央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集权。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德治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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