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则1.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1.2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1.3.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1.3.2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依法实施应急预案。1.3.3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1.3.4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1.3.5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1.3.6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1.4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1.5突发公共事件现状与趋势1.5.1自然灾害。本省自然灾害主要有:洪涝、干旱、冰雹、浓雾、雷击、强降温、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1.5.2事故灾难。本省事故灾难主要有: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事故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和航空事故等)、环境污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1.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1.5.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1.6适用范围本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1.7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影响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是全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专门指挥机构,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2.1.2省应急委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2.1.3省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省应急委日常工作。2.1.4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1.5按照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省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2应急联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各有关方面根据规定,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信息处理3.1信息平台3.1.1整合全省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贵州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3.1.2各地、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通过省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3.2信息处理3.2.1省应急办负责全省各地各部门上报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地、县两级应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3.2.2省各专门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省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3.2.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将信息报至省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3.2.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办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情况。3.2.5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应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省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省(区、市)人民政府;较大事件,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的有关地级人民政府;一般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省(区、市)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3.2.6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预测、预警4.1信息监测与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4.1.1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各级气象、防汛、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卫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物价、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经贸、质监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4.1.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办,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告上级应急办。4.1.3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报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处理。4.2预警4.2.1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有关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本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4.2.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4.3.1预警级别的确定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4.3.2预警的发布本省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五.基本应急5.1分级响应5.1.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题(子)预案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急预案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委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5.1.2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5.1.3发生特别重大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5.2基本应急程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5.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5.3.1先期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应急办。5.3.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省应急委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5.3.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省和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5.3.4现场指挥部执行省应急委的决策和指令,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3.5现场指挥部设相应工作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5.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各专门指挥机构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配合省各专门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5.5扩大应急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省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5.6新闻报道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相关信息。5.7应急结束5.7.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5.7.2事发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在2周内向省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六.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1.1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6.1.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组织省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指导。6.1.3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6.1.4恢复重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6.2救助6.2.1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按规定给予救助。6.2.2法律援助。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2.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6.3保险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6.4调查和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七.保障措施7.1应急队伍建设7.1.1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驻黔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7.1.2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省应急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备案。7.2通信保障7.2.1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7.2.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7.3交通运输保障7.3.1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公路、铁路、机场、码头、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7.3.2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7.4医疗卫生保障7.4.1卫生管理部门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