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建、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调,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劳务提供及其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园建及水电工程施工内容第二条:承包范围图纸承包范围内的园建及水电工程施工。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此种调整将按实际增减工作量根据投标报价及合同签定的原则进行结算,乙方无权因此索要额外的费用。无论甲方有否作出范围调整决定,均不能免除乙方工期上的责任。第三条:合同价款1、园建部分(暂估):大写(元)¥:小写(元)2、水电部分(暂估):大写(元)¥:小写(元)小计(暂估):大写(元)¥:小写(元)第四条:工程工期1、进场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乙方应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工期。因甲方及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2、合同附表中乙方所列的驻地及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驻扎现场,甲方有权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3、工期调整:如因甲方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单次停工时间2日以内,累计停工时间在10日以内的不予调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及返工等工期延误,不予调整(如因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停工的和质量不符合图纸、规范等要求、甲方及监理责令停工等情况);第五条:双方驻工地代表1、甲方驻工地代表:2、乙方驻工地代表:第六条: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预付款:0元2、乙方应在进场前十日内,上交甲方施工安全及施工文明保证金伍万元整大写(元),50000小写(元)3、每月30日前乙方上报施工进度,经甲方审核后,次月月底前支付已核准完成工程产值未超出合同额的60%做为上月工程进度款;4、工程完成后,乙方在15日内上报竣工结算,待甲方验收合格并办完竣工验收手续后付至乙方全部完成工程产值未超出合同额的80%。5、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金额的95%,留结算额5%作为工程质保金;6、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需要提供与合同单位相一致的合格发票,如付款时提供假发票(包括套票、章证不符发票等),一经查出,每次扣除发票金额10%作为罚款,直至提供正确发票方能付款;8、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为:支票。第七条:工程结算庭院及水电工程结算1、结算方式:采用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的结算方式。2、结算依据:合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竣工图(按现场实际完成绘制)、现场签证(竣工图不能反映的工作内容)、过程认价记录(合同内没有综合单价的项目)。3、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见附件一)包括内容但不限于为完成该项工作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甲供材料除外)、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保险等所需的全部费用。4、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或者签证项目的综合单价确认原则:原合同清单中已有项目,其价格按原合同清单中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清单中有相似项目,经双方同意后按相似综合单价执行;原清单不含项目,其价格以《北京市2012》预算定额为基础,双方协调确定。过程认价必须有手续,必须有项目经营主管、项目经理、成本主管签字有效,作为结算依据。5、工程量确定原则: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竣工图以及签证作为计算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北京市2012预算定额》相关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者,所有饰面工程量依据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签证工程量依据按实发生所签认的工程量,隐蔽工程依据双方隐蔽验收时签认的工程量计算方式计算工程量。结算通用条款1、结算依据: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合同约定的部分主材单价、竣工图(按现场实际完成绘制)、现场签证(竣工图不能反映的工作内容)、过程认价记录(合同内没有的主材价格或者其它需要单独约定的价格)。2、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或者签证项目的结算原则:需要双方确认价格的,乙方申报,甲方进行认价,按照认价计入结算,过程认价必须手续,必须有项目经营主管、项目经理、成本主管签字有效,作为结算依据。3、工程量确定原则: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竣工图以及签证作为计算规则,如果施工过程中乙方出现水电同沟情况,依据甲方现场工程师的确认。4、现场所有变更、签证必须有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成本主管联签手续,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双方约定单项变更/签证子目造价在(300)元以内的不予计算。5、乙方承诺已在投标前完成对工地及周边状况、项目所在地的工、料、机市场行情等可能影响到本工程承包价格的所有事项做了详细了解,并已将所有的相关费用及风险全部包括在投标综合单价内,本项目在施工期内所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6、乙方承诺完全明白本合同的工程范围、承包性质、技术要求、工期要求、合同责任,并乃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和要求进行报价,乙方已将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均已综合考虑包括在最终的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7、乙方承诺完全了解本项目园建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工艺要求,即全面考虑了施工现场场地狭小、冬雨季施工、工作面不能大面积展开、存在阶段性抢工的要求、工效降低及可能增加的由于现场条件不具备造成的乙方及加工材料的材料施工现场内二次倒运的费用,乙方承诺因上述因素导致的工程成本的增加已全部综合考虑在最终确定的合同综合单价中,并承诺施工工程中不会因此要求甲方追加费用或调整合同价款,8、甲提供材料费范围,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甲供材料范围进行调整。9、乙方上报甲方的结算书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若乙方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结算总价的5%,每超过1%,甲方将扣除审定结算总价的1%作为结算审核费用,该款项将直接从结算付款中扣除。第八条、工程质量1、按照相应国家、地方标准、贵方、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标准,且要得到甲方、业主的一致认可。2、乙方接到进场通知后5天内向甲方呈报施工方案,甲方相关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如未予答复,则视为方案已被确认,乙方则严格执行此方案组织施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造成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自负。3、乙方应在每一个工程单项正式施公前,根据甲方技术交底以及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与甲方技术交底不一致是以甲方技术交底为准)做出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严格依据确认的施工样板的质量标准镜行施工,任何低于样板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修或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工期不予顺延。4、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完成工程进行检验,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无条件整改,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返修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5、所有的隐蔽工程,乙方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验收手续将作为结算的依据。6、乙方施工的工程在工程未正式由业主单位验收接管前,负责对所实施的范围内的自身完成工程以及接管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成品保护,尤其是面层施工后要用塑料布或彩条布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材料进行覆盖防止污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7日内完成清理现场,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工具、剩余材料等,并保持工程和工程现场附近的清洁和整齐,适宜甲方交业主启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现场。8、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相关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九条:工程保修1、保修期为两年(其中防水工程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办理完备案证明书(甲方原因不能办理除外)之日起计算。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没有安排施工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施工人员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不通知乙方签字。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保修期满后,甲方将负责与业主单位沟通,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在确认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办理保修期满的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进行维修,保证顺利移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直接从乙方工程保修款中扣除。第十条:合同外项目及变更/签证1、发生设计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与变更后设计相违背的作业内容。2、施工中乙方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因设计变更导致已完工程需拆除或修改以及其他变更、签证发生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专业工程师及甲方代表递交工程变更、签证报告,说明变更/签证发生时间、原因、发生前与实施后现场情况以及是否涉及经济变更/签证,经确认后方可实施。4、所有变更/签证须7天内书面形式报经甲方主管工程师、项目经营主管和项目经理签字及成本主管联签后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若无联签的变更/签证均无效。5、经济变更/签证价款的计算原则等同于前述工程结算条款的确定原则,在工程完工结算时统一计算,同时双方约定单项变更/签证子目造价在300元以内的不予计算。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7、以下情况发生时不办理洽商变更/签证:天气情况的变化水电原因造成的短时停工各种交叉施工所引致的短时停工因乙方对甲方现场代表的指令不回应所引致的甲方发出的停工通知8、所有签证、零星用工及合同外项目均须以甲方指定之合同外施工任务单的形式反映。第十一条:甲方工作1、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2、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明确各阶段的施工任务及施工要求,对各个单项工程进行明确的书面技术交底(包括施工做法、工艺、高程等内容);3、提供现场施工用水水源的接驳口;4、提供施工用电电源的接驳口,甲方负责从现场总包单位一级箱至二级箱的接驳,二级箱以下的电缆及电箱由乙方负责;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建筑物、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6、确保甲供材料的按时进场;7、负责提供准确的现场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乙方接手后负责保护;8、负责工人进场前的安全教育,进行考核、备案;9、负责整个现场的施工安全组织及检查工作,有权对乙方违反各项安全规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二条:乙方工作1、除甲方的工作范围外其余均为乙方工作范围;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考察现场,对施工现场情况、工程范围、工程难度和性质已有全面了解,乙方在施工工程中因没有了解或了解深度不够引起的有关索赔不予考虑;3、乙方在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各项准备,包括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安排施工人员,并提供工程所需的机具、测量仪器、乙方承包范围内所含的材料、为所属施工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设置场内外库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以满足正常施工及抢工的需要,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完成;4、乙方进场前必须上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测量员等管理人员名单,经甲方备案后(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每周六天在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其工作不胜任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果乙方自行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经甲方同意。违反本条款,甲方将处以乙方每人每次叁仟元罚款;5、根据甲方施工进度总计划、工期要求。合理组织人力、机械、材料,满足正常施工及临时枪工人力、机械及用料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所有工程内容。并在进场2日内提交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部署及施工组织设计;6、密切配合甲方现场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严格服从甲方管理,及时落实甲方的指令及工作安排;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图纸、施工规范以及甲方的技术交底进行施工,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工程做法、更换材料设备,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该部分工程款;8、施工过程中,工程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错误,乙方应及时调整,否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