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努力践行争当遵纪守规的表率目录CONTENTS一、《准则》、《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和意义二、《准则》、《条例》适用范围、施行时间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准则》和《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和意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准则》、《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准则》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意义:《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意义:二《准则》和《条例》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准则》和《条例》适用范围、施行时间:适用范围《准则》适用范围:全体党员。《处分条例》适用范围:违反党纪规定应当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实施时间两部党内法规的施行时间均为:2016年1月1日。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一)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特点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突出“关键少数”面向全体党员删繁就简(二)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二)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几大亮点亮点一: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亮点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亮点三: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亮点四: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亮点五:融入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3个部分。(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共5条。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总则分为五章共44条。(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共10条。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总则分为五章共44条。(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共11条。第二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总则分为五章共44条。(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共8条。第二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总则分为五章共44条。(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共10条。第二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总则分为五章共44条。(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列举了18种行为。分则分为6章共85条。•45条:公开发表反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行为,对该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6条:公开发表有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诋毁、诬蔑、歪曲党和国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新增加的内容。关于行为的认定,中纪委法规室作了解释。这是依据党章作出的规定,该行为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制度。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扰乱了人们的思想,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河北省委先后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和全省领导干部会议,传达经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周本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会议提出,坚决与周本顺划清界线,“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决不能阳奉阴违、妄议中央”。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列举的18种行为•47条:制作、贩卖、传播反动或者有政治问题的书刊、读物、视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48条:组织参加反动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9条:组织、参加反动组织的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0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1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2条:拉帮结派行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十八大以来查处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中,其背后多有一帮官员与之有利益勾连,形成“帮派”“团伙”。如“秘书帮”、“石油系”等。•53条:拒不执行或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擅自越权作出决定和发表主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54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列举的18种行为•55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56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行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57条: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这种行为有4种表现形式: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58条: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59条:到外国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的行为,开除党籍处分。•60条:在涉外活动中言行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行为,视情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61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62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列举的18种行为(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列举了17种行为。分则分为6章共85条。•63条: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64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警告、严重警告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65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66条: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67条: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列举了17种行为。•68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关于该行为的认定,中纪委法规室在解释时说明了三点: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69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列举了17种行为。•70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71条: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的行为,视情节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