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描述顺序调整,内容不变)第四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根据情况适时修订。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第六条企业应诚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第一章总则2010年送审稿2011-3-1号执行版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合并原2010年第4-7条,特别是原第5条“不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的去除,检查要求应是提高了)1—54分类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九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描述调整,要求不变)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1.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2.明确规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描述调整,要求不变)3.明确管理职责;(三)管理职责明确;4.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描述调整,要求不变)6.确保验证的实施;(六)确认、验证的实施;7.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产品放行审核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差的评估;(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描述简化,要求不变)9.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不受影响;(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描述调整,要求不变)10.制定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2010年送审稿2011-3-1号执行版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节原则第二节质量保证2—54分类2010年送审稿2011-3-1号执行版第二章质量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1.明确规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2.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3.已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6.适当的贮运条件。4.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制定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描述调整,要求不变)5.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6.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的记录,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描述调整,明确所有的偏差均需调查及记录)7.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的完整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8.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的质量风险;(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9.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10.审查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描述调整,要求不变)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节质量保证3—54分类2010年送审稿2011-3-1号执行版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1.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2.应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3.由经授权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4.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5.应有仪器或手工记录,表明所需的取样、检查、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经过调查;(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描述调整,要求不变)6.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7.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第十六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回顾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描述及顺序调整,要求不变)第十七条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质量风险与保护患者的最终目标相关联,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四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八条质量风险管理应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确定相应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第十五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第十二条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五条4—54分类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第二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第二十一条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二十二条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描述调整,要求提高,强调“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描述调整,要求不变)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强调“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的独立性保证”)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