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导言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衡量法律自身质量和法治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律实效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法律实效进行的专题性探究尚不多见。国内学术界对法律实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科书中。针对法律实效的定义,国内学界有识之士已做了有益的尝试,笔者将在本文第一部分“法律实效的概念及研究意义”中详细介绍国内学者概括的几种不同的定义。在国外,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对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做过专门分析。他认为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是有拘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就像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规范实际上被服从和适用。法律效力是法律的特征,法律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法律有实效是指人们的实际行为对法律规范的符合。他认为实效只是效力的一个条件。[1]美国社会学者唐纳德J·布莱克从社会学角度,分析预测了法律的运作、变化,他指出法律的运作、变化受社会资源分配的多少、人们之间关系的亲密度、文化发达的程度、集体之间的协调性、其他社会控制的程度这五个方面的影响。[2]布莱克对法律的运作的分析实际上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在社会诸因素的影响下法律实施的状态和程度如何。布莱克的观点对我们探讨法律实效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实效问题所涉及的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的那些人是否真正遵守这些规范的问题。”[3]这一观点与国内学者的观点相类似。虽然以法律实效为主题进行的专题性探究尚不多见,但是国内学术界对与法律实效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实施”、“法律实现”等已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研究。法律实施、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效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法律实施是产生法律实效的基础或前提,而法律实效是法律实施的结果或程度;法律实效是法律实现的前提条件,法律实效的增强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和必要途径。因此,对“法律实施”、“法律实现”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对法律实效的进一步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95年11月28日至31日在石家庄市联合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我国法律实效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2会,集中研讨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问题。会后将52篇论文汇编成书——《我国当前法律实施的问题和对策》,这些文章围绕我国法律实施的问题、原因和对策,以及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改进人大法律监督,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本书的出版对促进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改进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黄建武编著的《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一书是我国法学界第一部较系统地探讨法律实现问题的专著,书中包含着许多较有新意的见解。该书以利益和行为为核心,探讨了法在社会中的运作过程,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能量和机制,各种社会因素对法律运作的制约机制,法律改造社会的作用和局限,法律作用结果的评价等问题。该著作运用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探讨了法律实现的一般规律,对本文研究法律实效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我国法律实效的现实状况与制约因素,法学家只是粗略地加以概述,我们仅仅在《法理学》教科书中可以读到一二,学者们没有进行深入挖掘研究。而我国这方面的问题非常突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法制不健全,而是法律没有产生预期的实效。那么,制约我国法律实效的因素究竟是什么?如何尽快加以解决?这都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研究。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研究法律自然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和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4]通过实施法律,法律获取充分的实效,法律的社会功能、社会目的得以实现,这是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活动。它不仅涉及法律规范本身的质量,而且还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涉及社会中的习惯、道德等规范系统和社会中的思想价值体系以及人本身的心理素质等等。为此,我们研究法律实效,就应当从现实的社会条件出发,深入挖掘、研究制约我国法律实效的因素,以明救治之策。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一、法律实效的概念及研究意义1.法律实效的概念众所周知,关于法律本身的定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要界定法律实效,更非一件易事。尽管如此,国内学界有识之士还是做了有益的尝试。据笔者所见,有代表性的看法是: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5]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6]指“法的功能、法的目的实现的程度和状态。”[7]国外学者对法律实效的界定已在本文导言中介绍,这里就不予重复。虽然国内外学术界对法律实效的界定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表征的是关于法律规范实际被人们适用、执行、遵守的问题。为了进一步阐明法律实效的概念,现将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法律实现进行比较辨析,进而挖掘出法律实效更深层次的本质。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实施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国内学界对法律实施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具体有以下几种:《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解释为:“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有学者认为,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强制贯彻,即法律自公布后进入实际运行。这是个活动过程,它包括法律执行机关执行法律和一般公民遵守法律”;[8]是指“实现法的活动,是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活动过程”;[9]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贯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遵守法律;另一个是主管执法、司法的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10]由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的概念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实施侧重过程、活动,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过程、活动。法律实效则侧重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法律实效是衡量和判定法律实施状况的媒介和参照,没有法律实效,即无法评判法律实施。反之,法律实施是法律获得实效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没有法律实施,法律实效就无从谈起,只有借助于法律实施,才能有效理解、把握和研究法律实效。我国法律实效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4法律实效的增强是法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关于法律实现的含义,法学家们有不同的界定:“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成了人们的行为,规范的要求已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体现”;[11]“在国家强制力的维护下,把表达着统治阶级利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关系模式的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其直接形式是法的规范要求转化成了人们的行为,权利被享用了,义务被履行了,禁令被遵守了”;[12]“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律实现不同于法律实效和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侧重于强调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法律实效侧重于强调这种转化的实际结果,法律实现则是法律实施和法律实效二者的统一,例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实施法律;判决的实际结果则是法律实效问题;而判决转化为当事人的行为,才是法的实现”;[13]我们已经分析了法律实效的内涵,即法律规范被人们实际适用、执行和遵守的状态和程度,那么,只有这种状态越来越好,程度越来越深,法律实效日益增强,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法律所确立的权利、义务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法律实效构成了法律实现的前提条件,法律实效的增强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和必要途径,没有法律实效的充分获取,法律实现即成了空中楼阁、虚无缥缈。通过以上对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法律实现的比较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学术积淀、理论创建和中国的司法现实,笔者将法律实效界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为其所调整的对象所适用、执行和遵守以及适用、执行和遵守的状态和程度。2.法律实效的要件根据法律实效的概念,可知法律实效形成的必要条件,除法律本身的优良之外,主要涵括三个方面,即法的适用、法的执行、法的遵守。(1)法的适用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作为法律运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在国家的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律规范充分获取实效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和前提条件。法的适用需有的放矢,实事求是。为此,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认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法的执行法的执行,又称“执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不言而喻,法的执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环节,也是法律实效获得充分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众所周知,国家之所以制定法律,无非是为了要在社会生活中使之得到遵守和执行,以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公民权利,否则,法律必将丧失其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变成一纸空文。由此可见,要使法律规范充分获取实效,必须加强法的执行环节,使之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3)法的遵守法的遵守,亦称为“守法”,指的是法律规范所指涉的对象在现实世界的各种社会活动中严格按法办事,自觉遵守各项有关的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法的遵守意味着法律规范所约束和保护的对象,能够主动地以法律作为自己的活动准则和行动指南,自觉地维护和捍卫法律的尊严。因此守法是确保法律彻底实施的至关重要的环节和最为关键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规范充分获取实效的基本条件之一。综上所述,法的适用、法的执行以及法的遵守是法律实效趋于理想状态的必要条件。如果说法的适用为“源”,法的执行为“本”,那么,法的遵守即为“根”。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效理想化和现实化的首要前提,法的不恰当适用或适用错误是法律实效缺失的重要原因。同时,法律实效的充分实现也离不开法的执行和遵守,法执行错误或缺乏力度,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等也是导致法律失效的重要原因;法的遵守是确保法律获取实效的关键途径。倘若社会关系的所有参加者都能在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倘若权利享有者正确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者自觉地履行义务,那么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就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实现,社会的法律秩序就能建立起来,法律实效也就能得到保证,获得充分的实现。3.法律实效的特征我国法律实效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6从语言学的视角观之,任何一个语词均有它的基本特征,法律实效也不例外,它也具有其内在的、与同类语词或概念相区别的基本特征,法律实效亦应涵括和折射一定的法学内容。具体说来,它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1)实然性由法律实效的概念可知,法律实效指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社会实践中具体的实施情况,是事实上如何、实际上如何的问题,属于现实领域。换言之,法律实效在本质上诠释的是现实问题,而不是超现实或理想领域内的问题。法律实效概念中所指的法律是实在法,具有实然性,而不是应然的,不是指理想状态的法律,不是指“应当是这样的法律”。此外,法律实效所指的实然的法律也非暴政下的法律,而是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换言之,就是“良法”,即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与人们的普遍利益要求相吻合的,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客观规律相一致的。这样的“良法”被人们实际适用、执行、遵守以及适用、执行、遵守的状态和程度才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因此,法律实效具有实然性。(2)社会性法在社会中运作,必然与社会因素发生联系,受到它们的影响和制约,其中一些因素对增强法律实效起推动作用,另一些则制约法律实效。在法律获取实效的过程中,对法的运作起维护和促进作用的具体社会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本文将其归纳为经济、政治、文化三大类。经济因素,主要指现实社会生产为法律运作所提供的物质财富。它一方面为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比如公、检、法机关办案所需要的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