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短期技术人员资质管理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技术资质管理制定了此规定。1、本规定所称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我院某专业缺乏学科带头人或现有的医疗技术不能满足当前患者病情的需要,须聘用上级医院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所从事专业在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2、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院短期执业,是指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我院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3、外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院短期执业,应当向我院短期执业提交从事的业务范围及与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说明。4、外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院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5、外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院短期执业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6、外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院短期执业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7、外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聘用关系(1)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2)被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取消执业资格的;(3)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4)受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8、外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院短期执业期间发生医疗损害争议的,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9、外来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我院短期执业期间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