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薛某听了以后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和学生。2.教师的言行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1)我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该语文老师却未能尽到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辱骂学生薛某,显然是对薛某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他的人身权。(2)《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语文老师将学生薛某赶出教室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此,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向学生薛某赔礼道歉,并让其继续听课。3.学生薛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义务。本案中,学生薛某面对老师的训斥与谩骂,也同样辱骂了老师,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为此,薛某也应向老师赔礼道歉。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教师应切实履行《教师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各项合法权利。(2)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学生的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个别老师的不良行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