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第三章卫生监督综合管理2533.1卫生监督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3.1.1目的3.1.2依据3.1.3职责3.1.4内容与要求3.1.5评价与考核3.1.6用语解释3.2监督员管理3.2.1目的3.2.2依据3.2.3职责3.2.4卫生监督员的资格3.2.5卫生监督员培训3.2.6卫生监督员的考核3.2.7职业道德行为规范3.2.8卫生监督员的着装3.2.9评价与考核3.3稽查3.3.1稽查依据3.3.2职责分工3.3.3稽查内容3.3.4稽查程序3.3.4稽查人员的权利3.3.6稽查人员的义务3.3.7稽查处理3.3.8稽查意见的落实3.3.9用语解释3.4信息管理3.4.1目的2543.4.2职责3.4.3内容与要求3.4.4评价与考核3.5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3.5.1依据3.5.2工作职责3.5.3举报投诉受理分类3.5.4举报投诉受理处理程序3.5.5调查处理3.5.6归档和答复3.5.7奖励举报投诉3.5.8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纪律3.6卫生监督档案管理3.6.1目的3.6.2依据3.6.3职责3.6.4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原则3.6.5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要求3.6.6卫生监督档案范围3.6.7档案的整理与归档3.6.8卫生监督档案的保管与利用3.6.9评价与考核3.6.10用语解释3.7基本装备3.7.1房屋的管理3.7.2车辆的管理3.7.3通讯设备的管理3.7.4办公设备3.7.5取证工具2553.7.6现场测定仪器2563.1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技术规范3.1.1目的熟悉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在卫生监督工作正确运用。3.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3.1.3职责3.1.3.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参与起草国家和地方卫生监督标准和技术法规;负责制定全省学习、贯彻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和地(市)级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培训和考试;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指导;收集省级国际、国外、国家和地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建立信息库。3.1.3.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学习、贯彻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计划,并组织实施;257对县级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培训和考试;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指导;3.1.3.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学习和贯彻;3.1.4内容与要求3.1.4.1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5)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裁决。(6)在适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时,应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的规定不具体时,应依据或参照下位法的规定。3.1.4.2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及适用(1)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5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相关法律的适用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的,适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规定。3.1.4.3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适用原则(1)有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首先选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选用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2)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3)没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选用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4)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选用本辖区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5)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选用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6)在涉及国际贸易的,应以国际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合同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7)标准和技术规范适用不明时,应向具有解释权的或者发布、归口单位请示。3.1.4.4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收集与管理(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国际、国外、国家和地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应的查阅系统。(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电子网络、报刊、公报等)收集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保其完整、齐全、有效。及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学习,使其掌握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3)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分门别类存放,易于查找,必要时汇编成册。3.1.5评价与考核3.1.5.1评价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完整、合法、齐全、有效;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分门别类整理;卫生监督员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掌握程259度;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是否正确、合法、适当。3.1.5.2考核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作考核一次。3.1.6用语解释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标准代号通用GB。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即行废止。行业标准代号为某行业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如卫生部的行业标准为WS。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或行业标准之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的代号DB加地区代码。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2603.2监督员管理3.2.1目的对卫生监督员实施管理是保证卫生监督员素质的重要行政手段。通过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管理,提高监督员整体水平,有利于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3.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公共卫生执法基础分册》《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食品卫生分册》《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放射卫生分册》《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劳动卫生分册》《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公共场所卫生分册》《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化妆品卫生分册》《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学校卫生分册》《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饮用水卫生分册》《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分册》《卫生监督员系列教材—卫生监督典型案例述评选编》3.2.3职责3.2.3.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全省卫生监督员培训教材和计划,并做好师资培训和对本单位监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261负责全省卫生监督员的考试;指导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卫生监督员管理信息库。3.2.3.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师资培训和对本单位监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建立本地区卫生监督员管理信息库。3.2.3.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单位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本单位卫生监督员管理信息库。3.2.4卫生监督员的资格3.2.4.1取得监督员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卫生专业技术知识或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具有一定监督管理实践经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医(技)师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地(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3.2.4.2卫生监督员资格的取得具备卫生监督员基本条件;通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并获得相应专业卫生监督员证,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3.2.4.3卫生监督员申报程序(1)聘任申报卫生监督员由个人申请,填写申请书,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2)解聘申报a.卫生监督员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262经在岗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其他不宜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b.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需要解聘的卫生监督员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说明理由。3.2.4.4卫生监督服装、证件、标志的管理卫生监督机构对被聘任卫生监督员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卫生监督服装、证件、标志,并做好登记;被解聘的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其持有的卫生监督员服装、证件、标志,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3.2.5卫生监督员培训3.2.5.1培训内容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以及新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体内容由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对卫生监督员实行岗前和在职培训制度。3.2.5.2分级培训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员的在职培训,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监督员的岗前培训。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培训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3.2.5.3培训时间卫生监督员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培训。岗前培训的教学时数不得少于5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学时。3.2.5.4培训考试培训后,卫生监督员参加考试。未参加岗前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年度在职培训考核中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3.2.5.5培训档案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员培训档案,包括培训的内容、时间、授课老师、考试结果等,并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备案。3.2.6卫生监督员的考核2633.2.6.1内容与方法(1)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法律和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工作质量等。(2)方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成立相应的考核组织,定期对卫生监督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自我评定,考核组织评定,单位领导集体裁定。3.2.6.2结果与评价考核结果应通知本人,并存入卫生监督员管理档案,将其作为考评、奖惩、晋级、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为卫生监督员。3.2.7职业道德行为规范3.2.7.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3.2.7.2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